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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既是航运大国,同时也是石油进口大国。伴随着航运业的快速发展和石油进口量的增加,船舶污染问题也变得更加严峻。油污不仅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也会严重威胁到海洋环境,如一艘超级油轮漏油,如果漏油量较大会把周围海域的海水由清澈全部变黑。为了在发生油污的情况下,油污受害人能够得到补偿或赔偿及环境能够得以恢复,我国制定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于2012年7月1日生效。本文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中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使用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将其与国际油污赔偿基金公约体系及美国Oil Pollution Act1990和美国溢油责任信托基金中基金使用方面的规定进行了比较分析,总结出国际基金和美国基金中的有些规定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为了使油污基金实现其设立的目的,本文试图扩大了油污基金的赔偿范围并对我国油污基金使用法律问题中其他方面不足之处提出参考性的完善意见及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概述,介绍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概念理论基础、油污基金设立的目的、油污基金的作用与油污基金的赔偿原则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设立的历史沿革。第二章分别把我国油污基金使用的范围、顺序、赔偿限额、适用的条件及免于赔偿的情形等使用法律问题与国际基金公约和美国溢油责任信托基金的相关法律使用问题进行了比较分析,总结出我国在这些方面的不足之处。第三章对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使用方面法律规定提出了进一步的完善建议,希望有关部门在对我国油污基金使用方面进行完善时能把对恢复自然资源等将要采取的措施和对渔业、旅游业等造成的纯经济损失及用于研究预防溢油技术等花费的费用包括在基金的使用范围内,同时,建议在我国的油污基金中专门设立一项应急专项基金,用于出现油类排放的重大威胁事故时给予先行支付,使清污单位在有资金保障的情况下能积极做出应急反应,避免油污事故的发生与扩大。另外,对基金的赔偿顺序也提出了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