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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环境下,人们利用数字科学技术进行非法数字作品下载、转播与共享变得越来越容易,合法数字作品权益损失严重,数字版权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表明数字版权制度发展与科学技术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也是数字版权制度与其他民事法律制度明显不同之一。合法数字版权作品的损失严重,意味着在数字环境下,数字版权制度与科学技术发展关系处于危机之中,如何应对数字版权危机成为全球各国关注的焦点。数字科技可以轻易使得数字版权作品使用完美且获得低廉,并且由于网络便捷,可以随时随地使用。如此革命性的巨变,对于数字作品的权利人、使用者、中介网络服务商都提出了区别于以往传统版权的要求与挑战。这无疑也对思想政治法制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加强数字版权法制教育已经成为全社会共识。因此,开展数字版权法制教育研究意义不言而喻。 本文分为7章,将从数字版权的数字版权法学研究意义、数字版权法制教育研究意义、数字版权文化研究意义等三个方面入手,以期梳理出更加直观、清晰的数字版权法制教育内容。 第一章概论,主要阐述了本论文研究的目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的概况以及本文的创新点。 第二章数字版权法制教育理论概述,本章的理论概述主要是分为四个方面,一是数字版权的法学理论分析,首先从解析数字版权概念出发,进而提出数字版权区别于传统版权的特征,即传播途径的数字化,数字作品出现了除传统的出版社、印刷厂和广播电视组织等以外的新的传播途径,即以互联网络为代表的数字技术网络;中介媒介的技术数字化,传统的版权法中作品的传播是依赖于不同的媒体的,而且版权法中的权利设计也与媒体有密切的关系,但是在数字技术环境下,这些不同的媒体都融合为一种即数字信息,分立的版权设计对这种一体化的媒体是不完全适应的;数字作品的大众化,数字技术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提供了更为便宜和便捷的工具,这使得广大民众都可以参与作品的创作和再创作,数字版权制度如何保护和规范这些大众化的创作行为是以前没有遇到过的问题。在以上基础上,分析现阶段数字版权领域与数字版权相类似概念之间的不同;二是数字版权法制教育理论分析。通过对于数字版权法制教育的概念、目的与功能三个方面,解析数字版权法制教育自身的独特性;三是分析数字版权法制教育内容的客体。主要表现为以下类型:数字文字作品、数字图像作品、数字音乐作品、数字应用程序;四是对数字版权文化的内容进行研究,进而总结出数字文化的特征与数字版权文化结构。 第三章讨论了美国为应对数字技术给版权法制度带来的挑战,所采取的数字版权法律应对措施和数字版权法制教育的指导思想。美国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其版权法律制度也是版权学者研究的重点,数字时代的美国版权法总处于不断修订的不安状态,主要原因就是数字科技发展迅速所致。而后主要分析了美国近年开展数字版权法制教育,即“大学数字公民教育”。美国作为数字版权的大国与强国,近年来深受数字版权侵权之害.美国从2007年开始了一项名为大学数字公民教育的活动,在短短五年之间取得巨大的成功。我国作为数字作品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应从美国数字版权法制教育中获取有益的经验,为更好建设与完善我国数字版权法制教育服务。最后,通过对美国制定数字版权法制教育制度的制定过程的介绍和分析,以及对其主要内容的介绍和评价来讨论美国对这些挑战的态度、思想和困难,以及对中国的借鉴与指导意义。 第四章分析我国数字版权法制教育的现状。数字时代以来,我国的数字版权法律制度日益完善,数字版权产业逐渐壮大、数字版权教育逐步开展。但是由于我国没有版权保护意识的传统,数字版权侵权案件频发,人们的数字版权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与保护意识都处于相对薄弱的阶段。因此数字版权的现实环境并不理想。主要原因是一方面缺失数字版权法制教育内容,另一方面是缺少数字版权文化氛围。这就需要通过完善数字版权法制教育内容来寻求新的“数字版权思想看门人”,即寻求外化的数字版权文化环境,内化的数字版权意识与数字版权思想的三者之间的平衡。 第五章主要是对数字版权文化构建可能性的展望与研究,主要是对我国数字版权发展进行反思与总结,进而根据上文提出的数字文化特征与数字版权文化结构,从而反思并研究数字版权文化体系的建设,而后提出数字版权文化是由数字版权创新文化、数字版权诚信文化、数字版权法律文化构建而成,并对其构筑内容进行研究与讨论,同时表明数字版权文化架构划分直接影响数字版权法制教育内容的构筑。 第六章关于数字版权法制教育内容的问题。在确定数字版权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之后,完善与丰富数字版权法制教育内容是数字版权法制教育发展的关键。数字版权法制教育内容应以数字版权的自身特性进行划分,即创作、运用、保护与管理四个阶段,从而形成“四位一体”的数字版权法制教育内容构架。数字版权的创作阶段法制教育首先从培养数字版权创新思想教育进行分析,进而讨论数字版权再创作法制教育内容,即临时复制权、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法。数字版权的运用阶段法制教育内容首先讨论数字版权道德意识教育,进而对运用阶段数字版权法制教育内容中的网络中介服务商(ISP),如何对侵犯数字版权的行为承担责任的数字版权法制教育问题进行研究。ISP即“数字版权中介服务看门人”来实施数字版权是数字版权法制教育运用阶段中一个重要特点和基础,但是由于数字作品新的传播途径的出现,数字版权制度必须对参与各方的责任问题加以澄清,从而通过法律的形式寻找和确认新的看门人;而ISP的责任问题便成为保护数字版权人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和满足消费者需求这三者之间平衡的关键问题。因此,对于ISP的数字版权法制教育问题研究对于数字版权运用阶段法制教育内容是最为重要的方面。数字版权的保护阶段法制教育首先要树立数字版权法律保护观念,进而在数字版权法制教育内容上主要讨论了数字版权技术保护教育问题,数字技术为数字版权保护提供了除法律责任之外的新措施,即数字版权技术保护措施。WIPO的两个互联网络条约中一个重要内容是对技术保护措施的认可和对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限制。美国和我国均在《版权法》中也都先后采纳了这一措施。但是技术保护措施对版权制度原有的平衡造成了影响,这也是有关技术保护措施争议最多也是最复杂的问题,本文在这一章中将对此方面法制教育问题进行了探讨。数字版权的管理阶段法制教育内容首先讨论树立数字版权管理理念法制教育。进而承继上节中在确定网络中介服务商(ISP)责任之后,通过数字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数字图书馆公共管理似乎成为了解决数字版权管理(DRM)问题的两个方面,但两者之间并不是自然融合与合作,因此本章也将着重讨论数字版权管理如何去管理与平衡数字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数字图书馆数字管理的问题。 第七章是本文不足与展望,是本文对于数字版权法制教育的思考与总结。希望本文引起数字版权法制教育的学者们注意与完善,从而期望起到抛砖引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