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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犯罪之一,是一种违反人性和伦理的犯罪。关于强奸罪的理论研究也相对较丰,主要的研究方向有性行为问题、婚内强奸问题及骗奸问题等。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中客观方面中的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中一个关键的因素。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时候,要注意四个问题即心理学和法学概念的区分、主客观的统一、不能以妇女是否反抗来确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及被害妇女不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处理。特别是对于第四个问题,要分妇女采取了反抗的手段、妇女未反抗也未表示同意、妇女未反抗却表示同意等三种情形来具体分析。针对强奸罪中的性行为问题,首先要考虑的是“性”的性质,“性”是人之天性,是人类种的繁衍的手段,也是一种权利。追究“性”的本源,其源头是个体差异。而人的“性行为”来源于“男女”的个体差异,这也是“性行为”的前提构成要件。从这个角度出发,考察古今中外的同性“性行为”,其本质是一种前提要件缺失的“性行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性行为。既然同性之间不会发生真正意义上的性行为,自然也不可能构成强奸罪了。还需要考虑女性对男性能不能构成强奸罪的直接正犯,从权利抽象的权利层面和具体的身体层面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即女性对男性不可能构成强奸罪的直接正犯。对于婚内强奸问题,通过考察婚姻关系的内涵可以看出,婚姻是情感的扭结也是人类繁衍的节点。婚姻和性是密不可分的,婚姻离不开性,“性”是婚姻关系中感情扭结的基础,是以婚姻扭结为基础的各类亲情的始发地,但同时性权利自由必须约束在婚姻契约之中。在此基础上,从夫妻间的权利义务、文字学、正当防卫和司法、社会学以及公法私法等角度上进行统一讨论,可以得出婚内构不成强奸罪的结论。对于骗奸问题,通过分析可以得出,骗奸问题的核心是“违背妇女意志”问题。如果是被害人对行为人的身份产生错误认识的话,那么这种性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因为被害人的意志显然是不愿意和行为人发生性行为而是和其误认为的那个对象发生性行为,和行为人发生性行为是违背其本意的,这种情况构成强奸罪。如果被害人对性行为的目的发生错误认识的话,那么此时性行为并不是达到这个目的的唯一手段,还有其他方式可以达到,被害人在有其他选择的时候而选择了发生性行为的手段来达到目的,证明其对性行为是持肯定态度的,并不违背其意志,这种情况不构成强奸罪。如果被害人对性行为的性质发生了错误认识,即发生的行为虽然实际上是性行为,但是妇女有充分理由相信这种行为是其他行为的话,那么妇女虽然对这种行为持肯定态度,但是其这种态度的对象是“其他行为”而不是性行为,所以此时也是违背妇女意志,这种情况下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