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财政分权是当代国家政府间权力分配的主要形式之一,其分配合理与否关系到一国权力运行的效率和安全。目前我国财政分权领域具有规制作用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已有的法律法规的层级较低,规制作用不突出。在财政权力分配方面还存在着事权和财力不匹配,事权的划分缺少法律层面的依据,财力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层级和效力普遍较低,分权的立法性资源支持的转换相对滞后,新的立法性资源支持尚未形成,财政法治社会的实现任重而道远等问题。首先,本文从经济学和法学两个层面出发,辅以财政分权的基本原则,充分论证财政分权的必要性和合法性。第一,经济学理论支撑财政分权实践,主要从财政分权促进政府间的竞争和政府效率的提高方面下手,分权有助于发挥政府的区域优势,即地方政府对地方事务的了解程度要优于中央政府,由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往往更符合当地居民的利益,有助于政府办事效率的提高,而且由于“以足投票”的存在,财政分权往往加剧政府间的竞争,迫使政府提供更多更具竞争性的公共产品。第二,法学理论支撑财政分权实践,财政分权所体现出的权力制约,权力保障和地方自治恰恰是法学所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其与法学的理念不谋而合。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实践为我国财政分权指明了道路,即一个成功的财政分权模式必须具备财政分权的法治化程度高、科学明晰的事权财权配置、适度分权与维持中央宏观调控能力的统一的特点。所以在我国财政分权的过程中,为使我国财政分权走上法治化的道路,我们必须恪守分权法定、事权和财力相匹配、适度分权的原则。其次,本文又进一步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进行解析,分析我国财政分权存在的问题并适当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分权实践经验。第一,本文从世界范围寻找财政分权的成功典型,并剖析其分权成功的原因,为我国财政分权实践提供方向性的指引。第二,本文又从我国财政分权的历史实践进行梳理,找出我国财政分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对症下药。我国财政分权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事权划分、财力配置和立法性资源滞后等方面。事权方面主要体现为政府职能的定位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以及法律关于政府职能的划分还不够明晰,政府职能的划分往往过于原则,执行性差。而财力配置则既包括财权配置又包括财政转移支付。财权配置集中在税收领域法律制度的缺陷上,包括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监督等领域,具体来讲,即税收立法主体多源,税收立法层级较低;税收执法则主要体现在国税和地税两套税收征管系统在税收征管权限方面、税收实践操作层面存在的重叠和冲突。而税收监督方面则一方面体现为法律对税收监督责任的规定不够具体,导致执行差。另一方面则体现为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到位,导致税收执法往往流于形式。而财政转移支付方面则表现为转移支付的法治化程度较低,缺乏有权威效力的法律依据;转移支付额度计算缺少统一的标准;缺乏规制省级之间和省级以下地区转移支付的法律法规。我国财政分权法治化道路之所以如此漫长,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即由于我国漫长的人治传统,财政分权法治化的理念缺失,并且存在着财政分权的立法性资源支持转换滞后问题。最后,本文提出我国财政分权法律制度的完善的相关建议,这是本文的核心,是整篇论文的精要所在。为了使我国财政分权步入法治化的轨道,我们必须以分权领域出现的问题为突破口,找出相应的解决之道。具体来讲,在事权领域增加事权划分的法律依据,进一步细化事权划分的相关规定,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财力配置领域则要提高税收立法的层次,将税收立法权收归权力机关,在税收执法领域则要理顺国税和地税两套税收征管系统之间的关系,在适当时候,可以将两套税收征管系统合并为一套。进一步加强税收监督执法,严格税收监督执法过错责任。在财政转移支付方面不但要增加转移支付的相关法律规定,而且要提高法律规定的层次,同时还要统一财政转移支付额度计算标准,制定省级之间和省级以下政府间转移支付法律法规。在财政分权法律理念的构建方面,一是要确立财政分权法定化的理念,二是加快财政分权立法性资源支持的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