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对未婚女性婚姻选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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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本文以未婚女性为研究对象,采用深入访谈的研究方法,探究了《解释(三)》对她们婚姻选择的影响。  根据《解释(三)》的出台对被访对象产生的不同影响,本文将其分为四种类型:行动派、支持派、消极派和忐忑派。《解释(三)》对未婚女性婚姻选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它引导未婚女性形成正确的婚姻价值观;促使未婚女性逐渐走向独立;让婚前财产更加明确,未婚女性的婚姻观更加理性,更勇于说出自己的想法,学会采取可行的法律手段保障自己应有的权利。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它没有充分考虑到农村女性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它使得一些未婚女性的父母参与到自己女儿的婚姻决策中,从而让她们的婚姻走向物质化,财产区分越加清晰,动摇了婚姻的稳固性;它也让一些未婚女性对婚姻产生了一种恐惧感从而不再相信婚姻,出现了一批“不婚族”。在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很多未婚女性“进退两难”。  产生以上这些影响的因素有包括:《解释(三)》是对中国传统婚姻文化的冲击,同时也受当代中国房产经济现状的影响,还有现代人婚姻价值观的改变。针对这些影响,未婚女性可以采取的对策有:与时俱进,让自己更加独立自强;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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