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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进入转型期,公安行政调解成为公安机关解决纠纷、缓和社会矛盾的一种重要手段。但实践中公安行政调解还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地方,理论上对于公安行政调解还存在不少认识分歧,为发挥公安行政调解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积极作用,本文从分析公安行政调解的基本理论问题出发,针对实践中公安行政调解存在的问题,根据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完善当前公安行政调解适用原则及其制度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公安行政调解概述。公安行政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说服教育等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以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尽管公安行政调解是一种非诉讼救济途径,但具有权威性、专业性的优势,并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节约司法资源、打造“服务型政府”。第二部分分析公安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及原则。理论界对于公安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等问题还存在不少争议。实践中公安行政调解主要包括治安调解、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轻伤害案件调解,甚至还包括普通民事纠纷的调解等。但在公安执法工作中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不能无限扩大。我国现行立法体现的一些公安行政调解原则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还有待健全完善。第三部分为公安行政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我国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公安行政调解制度体系,但实践中公安行政调解还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公安机关不能准确把握调解的适用范围,在调解中背离自愿原则,调解程序不规范,行政调解的法律后果不明确等,影响了调解功能的发挥。这些问题的存在,与当前公安行政调解适用范围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基本原则缺失、适用时缺乏明确的指导思想,相关程序规定不健全等制度建设不足有很大关系。第四部分探讨公安行政调解原则与制度的完善。我国公安行政调解还缺失一些必要的调解原则,为发挥公安行政调解的作用,要在公安行政调解中贯彻行政调解法定原则,明确公安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确立相对的或调或罚原则,强化自愿原则,规定调解优先适用原则并确立监督原则。在具体的公安行政调解实践中,要设定便捷高效的调解程序、明确调解协议的效力、确立调解无效和调解救济制度,建立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