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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视业的迅速发展,电视荧屏上呈现出了各种形式的娱乐节目。尤其是近两年,出现了各式各样的真人秀节目。随之,问题也就出现了。主要表现为各大卫视竞相模仿、克隆优秀的电视节目模式导致节目同质化现象严重。最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公布的《关于加强真人秀节目管理的通知》更是引起了新闻界和法学界对电视节目模式保护的重视。目前学术界普遍认可的电视节目模式的定义为:它其实是指一期电视节目的框架部分,这一框架是由多个元素有机组合而成的,观众能够通过这一框架将该节目区别于其它节目且能清楚地认识该节目的主题。目前,电视节目模式对我国来说是比较新的概念,我国也没有关于电视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而由于电视节目模式而展开的交易也日渐增多,因此出现了许多关于这方面的案例纠纷。本文在分析域外有关司法判例的基础上,对保护我国电视节目模式的合理途径进行研究。首先,列举和分析国内外学者对电视节目模式定义来对电视节目模式的概念进行界定,并通过对其法律性质进行探讨,明确电视节目模式的概念及法律地位。其次,就我国电视节目模式目前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践中产生的纠纷,分析我国对电视节目模式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以及现状。再次,分析了域外对电视节目模式法律保护的司法实践,以期达到对我国在电视节目模式保护方面的指导。最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试着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保护路径以充分有效的保护我国电视节目模式。即寻求一种以著作权法为主,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辅,加之商标法、专利法、合同法等合力组成的法律保护体系以保护我国电视节目模式。这也是本文的创新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