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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反腐的决心日益坚决,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决心和意志深入开展“打虎拍蝇”反腐斗争。相比“老虎”,“苍蝇”对老百姓利益的损害来得更直接,危害更大。但我国却缺乏一套“事先预防、全面管控”的专门机制,因此,对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的研究也逐渐成为社会的热点课题。本论文建立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实证材料来自载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北京、上海、湖北、贵州四省市的裁判文书,以及四川省近几年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贪污等职务犯罪的调研。论文首先澄清了司法实务中常见的刑法适用相关争议问题,然后在揭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案的现状及特点的基础上,剖析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犯罪的深层原因,并提出预防对策。本文由七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本文的绪论,介绍了选题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现状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对农村基层组织的常见类型作了梳理,[1]并分析得出村党支部委员会、村委会下属委员会和分设村民小组也属于基层组织范畴,并对特定情形下“村支书”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进行了认定。第三部分对村自治事务与国家公务进行了界定,认为虽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双重身份,实践中认定其行为性质有一定难度,但只要把握其协助事项的性质、范围和受委托、被授权的时间节点,实务中也就能较为准确地适用刑法规定。第四部分在分析北京、上海、湖北、贵州这四省市以及四川省近些年来职务犯罪相关数据的基础上,得出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犯罪的五大特点:犯罪主体以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居多;相互勾结,共同作案现象较为突出;贪污犯罪发案率高;犯罪领域涉面广;涉案金额偏高,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第五部分,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犯罪原因进行了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督制约缺位;法律意识淡薄,对其行为的犯罪性质认识欠缺;财务管理混乱,村务公开制度流于形式;村级干部待遇偏低;预防机制不健全,事后惩治力度不够。第六部分,针对以上犯罪原因,提出了八大预防对策:建立“预防为主,全面控制”的专门机制;逐渐推广、完善驻村“第一书记”制度;借鉴“蓬莱模式”,吸纳群众智慧进行民众监督;建立新闻监督制度;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和社会化再教育;完善村务公开和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群众举报制度;建立统一的职务津贴机制,适当提高基层干部待遇。最后一部分,即文章的第七部分,基于国家监察法的颁布实施,对防范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腐行为的前景作了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