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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六个部分,从法律角度出发,阐述了何为私募基金和对于私募基金应该如何调整的问题。第一部分绪论部分,首先阐述了本文的写作背景,说明了当前对私募基金的法律认识还比较混乱的情况。其次,介绍了国内对于私募基金的研究成果和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说明了该领域的研究状况和本文研究的起点。最后,介绍了本文的创新之处,阐述了本文在该领域中的独到见解。第二部分对私募基金的上位概念,基金和私募基金进行了探讨。首先,通过词义的解释,揭示了基金的本质是一种特定财产集合,基金制度的本质是为了特定用途而实行的财产集中托管制度,并介绍了基金的分类。其次,通过对现有投资基金理论的辨析,揭示出了投资基金是用于特定投资目的的资产集合,投资基金制度的本质是一种代人理财制度,并对投资基金的分类进行了介绍。第三部分通过对比国外立法情况和分析现有私募基金法律定位学说的不足,在第二部分论述的基础上提出私募基金本质上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对特定对象进行非公开募集的用于特定投资目的的资产集合。私募基金制度本质上是一种私人代客理财的商法制度,受较为纯粹的私法调整,对应多个法律制度,不能简单的归为一种法律制度。第四部分对私募基金制度可以对应的不同法律制度进行了详细分析,指出了私募基金在我国实际存在的形态,并根据不同法律关系所建立的组织形式,将私募基金划分成契约型、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第五部分基于前几部分的分析,对私募基金的法律调整模式进行了选择。该部分首先对海外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私募基金立法进行了考察,总结了可资借鉴之处。其次介绍了我国立法实践中反映出的对私募基金法律调整模式的不同选择。对主张私募基金单独立法的理由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分析了这种模式存在的不足,从而得出私募基金不应单独立法的结论,并对我国现行法律构建的私募基金制度规定进行了详细的梳理。最后,本文的第六部分对关于私募基金的法律定位和法律调整的创新观点进行了总结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