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优化研究

来源 :上海财经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henyina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出的背景是《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虽起到一定的规制作用,但不当设置市场准入门槛,不合理给予财政优惠及补贴,人为分割市场等通过行政行为损害竞争的情况依旧层出不穷。为了弥补《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采取事后监督机制不足以对垄断行为形成有效规制的局限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垄断行为产生的源头进行遏制,将事前审查制度与事后审查制度相衔接。并且借助社会公众举报机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及反垄断委员会的批评建议权限设置,结合联席会议机制发挥的专项督察作用,借助政策制定机关以外的力量对行政垄断行为形成较为全面的监督与制衡。为推进审查工作的效率,制度规定承担竞争性审查工作的主体是政策、措施制定机关。在兼具审查和被审查两个相互矛盾的角色情形下,审查主体自我纠错的意志缺乏,加之现有审查力量不足以满足复杂审查工作的需求。审查主体缺乏审查自主性与专业性的现实导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质量较低。政策制定者缺乏对公平竞争审查内涵与价值的理解,不完全具备评估垄断行为的技能。而我国反垄断委员会的竞争执法资源有限,无法对公平竞争审查实践工作提供全面监督与指导。因此,在坚持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方式下,有效解决“竞争不友好”的现实情况需要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保障机制入手,全面激发审查制度的活性。本文的第一章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先介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我国产生的历史沿革,再介绍构成现有制度规定的具体内容,最后介绍国际上与该制度相关或类似的措施。第二部分是对实践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遭遇的挑战进行介绍。以审查方式为切入点,探讨了自我审查方式下审查中立性难以保证,审查主体缺乏自我纠错的积极性导致审查效率不高,自我审查方式缺乏有效外部力量制衡与监督以及现有制度设计对激发审查主体的自主审查动机和提升争审查能力的激励不足三个问题。第二章是的本文展开论述的核心基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设定的审查主体系现阶段提高审查工作效率的合理选择,且国家认定采取自我审查方式的选择在短期内不会改变。因此,本章换一种思路去论证自我审查方式在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被运用的合理性。本章第一部分介绍、总结了不同的审查模式,并对各种审查模式适用的条件进行分析比较。第二部分从介绍自我审查方式入手,分别探讨了自我审查方式的属性、实践审查方式遭遇的挑战。本章第三部分系在第二部分的基础上,分析影响我国公平竞争审查效率的三大原因,并结合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既有的相关保障机制,提出完善自我审查方式的实践路径。具体包括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和引入激励机制两个方面,并在本文第三章和第四章进行了深入地论证分析。第三章是对第二章第三节有关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内容的深入探讨。作为自我审查机制的补位审查机制,如何发挥其通过外部力量对审查工作的制衡作用是本章主要探讨的问题。本文始终坚持的观点是,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内部寻求提高审查质量的方法,而非对审查制度进行重构。因此,本章第一部分介绍了第三方评估制度对自我审查方式的补充与监督作用。第二部分介绍了实践第三方评估制度在法律规定层面及行政管理层面遭遇的阻碍。第三部分则是提出应对第三方评估在实践中遭遇挑战的方式。主要是对具体操作层面的讨论,涉及健全评估机制,促进评估机构与政策制定机关的信息沟通,营造评估氛围三个方面的探索建议。最后一章是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引入竞争激励机制进行探索性论述。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已经设计了较为全面的约束机制,但激励却是空白。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都是保障制度有效运行的有机组成部分,缺一不可。因此,本章第一部分探讨了激励机制对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动力、能力方面的作用。第二部分则概括总结了域外国家对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引入激励机制作出的探索实践。第三部分则是在结合第二部分相关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自我审查模式下审查主体审查积极性不足,审查专业性缺乏的问题,从动力激励、能力激励、经济激励三方面进行了论述。动力激励主要着力于提升审查意愿,能力激励则在于提高审查能力,而经济激励则在于弥补审查工作对地方财政的影响。
其他文献
IPO抑价率始终是资本市场新股发行的重点研究问题,在国内和国外资本市场都屡见不鲜。特别是在中国的沪深两市资本市场,IPO抑价率普遍在50%以上,是发达国家和其他新兴市场国家的数倍甚至十几倍,抑价率平均水平会超过100%,甚至高达273.56%和253.47%。IPO高抑价率背后往往是IPO制度的影响所致。在中国股票市场新股上市制度的演变历程下,IPO抑价率也逐渐发生了变化,在2019年开始试点注册
学位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市场主体通过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的事件层出不穷。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市场的交易秩序、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也严重打击了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伴随着投资者维权意识的提高,该类案件的数量在近几年呈现爆发性增长趋势,涉及人员众多、赔偿总额高、社会影响大。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虚假陈述类案件的焦点问题较其他证券纠纷类案件更加清晰集中,但虚假陈述行为、因果
学位
2019年3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允许采取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公司在科创板申请上市。在实践中,表决权差异安排普遍表现为双重股权结构,即将公司股份划分为普通表决权股与特别表决权股两种,其中前者具有“一股一权”的普通表决权,往往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等公众投资者,而后者则具有“一股多权”的特别表决权,往往面向创始人等高管团队。由于特别表决权股东所持特
学位
本文研究的问题为我国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的探究与完善。本文主要试图从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立法现状及侵权责任认定的现状角度出发,对虚假陈述侵权因果关系的双层因果关系理论进行了分析,并在事实的因果关系中区分"积极"与"消极"两种不同的类型,以期促进相关立法的深入和完善。本文的正文部分主要内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章中以一种概括的方式介绍了我国当前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的立法及司法现状,并且在此基础上
学位
长期以来,我国债券市场强调刚性兑付的兜底性保护,人为压制住了违约债券兑付不能的市场风险。随着近年来金融市场供给侧改革不断深入和经济增速下行压力增大,债券存续期间存在的问题也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债券违约逐渐走向常态化,市场信用风险的冲击加剧,损害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违约事件时有发生。在违约债券处置逐步市场化的情形下,我国债券市场的规制完善本应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但是现实中作为债券投资者核心
学位
合同僵局问题在实务交易中广泛存在,合同陷入僵局会引起双方利益失衡、交易效率低下、社会资源浪费等一系列的不良影响。司法实践中支持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的案例为破解合同僵局纠纷提供了有效的解决途径。传统观念中,除基于约定事由解除外,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结束合同“生命”的权利只能由守约方行使。但随着合同僵局纠纷中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案例逐年增多,在特定情形下违约方是否可解除合同的问题不仅成为了司法实务中的争议
学位
市场竞争随着市场经济日趋激烈。经营者集中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的重要途径之一。竞争法理论认为,经营者集中是把双刃剑,在提升效率的同时,引起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的某些担忧。在某些经营者集中实施后这些潜在的竞争担忧很可能成为现实,从而在相关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并有可能进一步传导至相关上下游市场,最终损害消费者福利。为尽可能避免因经营者集中引起的竞争担忧,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的具体安排的目的是在
学位
近年来,除了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证券侵权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引起纠纷外,证券公司因违反适当性义务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赔偿纠纷也日渐增多。新《证券法》及《九民纪要》的出台,虽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适当性义务的基本内涵和司法适用规范,但我国适当性义务的规则体系并不完善,相关规范大多散见于各业务领域的自律规范,监管机构的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中,其中更是并未明确证券公司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
学位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愈发激烈。由于目前各国劳动法出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目的而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一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被界定为劳动关系之后,用人单位不仅需要承担为员工缴纳较重的社会保险费用的压力导致的较高用工成本之外,法律对劳动者的一些刚性的用工保护还会让雇主丧失对于劳动者的用工自主权。在各国劳动法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的形势下,一些雇主们便会选择规避劳动法进行隐蔽雇佣进而降低用
学位
2014年修订的新行政诉讼法正式在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确认无效判决,2018年的行政法司法解释又对其作出了补充和完善。但是确认无效判决作为一项新的判决制度,到目前为止在我国已经实行了6年。对规范进行解释的同时,也要注意结合司法实践之中的案例对其进行研究。首先对确认无效判决制度进行综观剖析。确认无效判决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公定力学说和抵抗权理论。有限公定力学说是无效行政行为的理论基础。抵抗权和无效行政行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