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居间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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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居间行为在现实中的大量存在,使得毒品在社会中更加便利的非法流通,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利,破坏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对该类行为的准确定性将有利于对毒品犯罪尤其是毒品犯罪居间行为的打击。居间行为是指为交易双方或者一方提供信息、创造条件、在中间介绍,或者代为买卖,使得交易的顺利完成的行为。而“毒品犯罪居间行为”则是指行为人并不拥有毒品且不以贩毒为目的,为毒品交易的一方或者双方提供毒品信息、创造交易条件、联系双方或者代为买卖毒品,使得毒品交易顺利完成的行为。这一行为包括行为主体(居间人)、行为内容(毒品居间行为)和行为对象(毒品)三个部分。毒品犯罪居间行为具有沟通性、非独立性和依附行为的非法性等特征,其在表现形式上包括不接触毒品的居间行为和接触毒品的居间行为。目前,理论界对于毒品犯罪的居间行为的定性争议主要存在着“贩卖毒品罪说”、“无罪说”和“区分说”三种。“贩卖毒品罪说”认为毒品犯罪居间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应为贩卖毒品罪;“无罪说”认为对于居间行为刑法上并没有明文规定,且其危害较小,没有刑罚处罚的必要性;“区分说”认为对居间行为应区分不同的行为方式进行定性分析,不应一概而论。“贩卖毒品罪说”不能解决对于为吸毒者代买毒品行为定性问题;“无罪说”不能解决司法解释是否存在效力和其危害性大小的问题;“区分说”不能解决详细的对居间行为的全面概括以及分类较为混乱的问题。因此,现有三种学说都不能对毒品犯罪居间行为的定性问题做出准确界定。毒品犯罪居间行为的准确定性,需要澄清一些理论层面的问题:贩卖毒品罪并不以牟利为要件;不与贩毒者意思联络的居间人并不是片面共犯,而是与购买者构成贩卖毒品罪共犯;为吸毒者代买毒品的居间行为的性质是一种帮助吸毒者减轻痛苦的行为,并不是一种犯罪行为。对毒品犯罪居间行为进行准确定性应区分不同的居间表现形式进行:不与卖毒者具有意思联络,同样与购买者构成贩卖毒品罪共犯;居间人在为双方创造交易条件运输毒品被抓获时,构成运输毒品罪;为吸毒者代买毒品时,区分居间人主观意图,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时,定为贩卖毒品罪;帮助吸毒者缓解毒瘾压力时,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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