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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在建立时的目标是为了有力地打击制裁犯罪活动,保障国家、集体及公民的利益,同时有效的提高司法效率,节省司法成本,维护司法体系的统一。但是在实践中不断出现了一系列棘手的问题:首先从诉讼地位上来讲,刑事诉讼主要是公权力的介入,由其与刑事被告人直接对抗,在当前的司法活动中更多的注意力都放在对刑事被告人的权益保护上而使得真正需要保护的被害人地位不突出,诉求也并不能顺利实现。其次,从诉讼的赔偿范围来讲,该范围相当狭窄,参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新发布的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都未能将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并且物质损失的范围也是局限于已经遭受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再次,从裁判的角度来看,刑、民兼顾给主审法官带来困扰,由于专业以及分工的不同,导致在处理相对复杂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对于程序以及案件的裁判不能很好把握,很容易就影响到审判的公平。最后,从判决执行方面来讲,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往往因为被告人无力支付而难以执行,被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从而导致被害人失去对司法公正的信赖。因此只有通过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创新理论知识,积累丰富经验,努力加强制度建设以及完善才能真正有用的保障被害人的权益。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来阐述:第一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地位。在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一般情况下被害人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位置和作用,进一步说明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所处的位置以及理当拥有的权利。通过理论的对比来阐述对被害人权益保护具有的合理性、正当性、必要性。第二部分,当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通过最高法的真实案例来剖析修改之后的《刑事讼诉法》中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的规定存在的缺陷性,单纯物质损害求偿权并不能有效地弥补大多数恶性犯罪所带来的精神损害和难以预见的持续性物质损失。所以说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来讲应当根据实践得到扩展完善,不能仅仅追求一时的刑事案件的结案效率而丧失司法的公平和权威。第三部分,刑事、民事并案处理的问题。刑事诉讼程序是以国家的司法机关为主导,在侦查、起诉到审判的各步骤都有着相当严格而且稳定的程序。然而民事诉讼则侧重保护个人利益,强调诉讼双方诉讼地位的平等,其程序的灵活性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相对来说比较宽松。将刑事犯罪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一味纳入刑事审判,会给法官带来困扰,同时对于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也是不利的,起码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之下。第四部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建议。正确对待被害人所受到的不法侵害,尊重理解被害人的合理诉求,受案范围的确定要更加科学化。授予被害人自由的诉讼程序选择权,使其按照实际情况选择救济途径来保证权益的最大化。关于执行上通常会遇到执行难问题,完全可以参照民事诉讼中已有的先予执行制度,对被害人进行先行救助。国家和社会层面也要做出保护被害人的决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地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同时规范来源于社会的多元化的救助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