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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资源属于公共资源,我国对风景名胜区坚持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我国风景名胜区类型多样,风景名胜区内土地权属复杂,作为集体土地使用者的农民是风景名胜区内重要的利益主体。出于生态保护目的,国家可以基于公共利益征收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相对人负有容忍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农民的财产权可以被任意侵害。土地既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他们生存、发展的重要保障。在风景名胜区土地征收过程中,明确征地条件,完善征地程序,提高征收补偿标准是完善现有征地制度的可行方法。此外,在风景名胜区内因为土地用途管制而限制使用的区域,农民的发展需求和生态保护产生了冲突。应吸纳国际上生物圈保护区和社区共管的概念和方式,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促进风景名胜区内人和自然的和谐发展。立法中应明确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建设和管理过程中采取公众参与的原则,对风景名胜资源进行科学评估,并予以具体化。我们认为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农民平等协商基础上积极探索多元的生态效益补偿方式有助于风景名胜区的生态保护和农民利益的保护。进一步说,只有充分考虑风景名胜区内农民的利益,将当地农民纳入决策中来,帮助当地社区可持续发展和协同社区共同保护,才能充分保障风景名胜区农民的利益,促进风景名胜区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