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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能否经营证券业务一直是国际金融界争论的焦点,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孰优孰劣理论界尚存较大争论。1933 年以前,商业银行业务很少受到限制,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从事证券业务。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后,一部分金融经济专家,包括政府官员依据 “真实票据论”、“商业贷款理论”、“利益冲突”理论来批评混业经营体制。然而,就在这同一时间里,对反驳混业经营理由的实证研究也在进行。特别是,信息经济学理论的研究证明,关键之处不在于是混业经营一定会使商业银行为谋取自身私利而采取违规的操作,而在于是否有一个健全、发达的金融市场和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为金融行为提供基础条件和制约因素。从美国金融体制发展现实来看,美国经历了由混业到分业再到混业的历程。美国早期的银行特许状是以英国为样板的。当时商业银行资本较小,也不适合再去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南北战争后,美国经济突飞猛进。在庞大的储蓄资金的支持下,大银行开始着手设立证券公司,涉猎投资银行业务。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商业银行介入投资银行并成为金融业主体是当时的主流。在1933年以前,美国有关证券公司的法律制度几近空白,商业银行以子公司的形式参与投资银行业务在当时并不存在明显的法律障碍。1933年6月16日美国总统罗斯福签署《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使美国的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严格分离了。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成立,确定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业监管体制,美国银行分业体<WP=45>制正式形成。此后,美国又通过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及1970年修正案,1960年银行合并法案、1966年的利率管理法案等对分业经营体制进行补充、完善。20世纪70年代以后,国际形势发生巨大变化,混业经营体制渐渐成为主流。美国的商业银行由于受到分业经营模式的制约,面临欧洲和日本商业银行的激烈竞争,国际地位不断下降。于是,美国银行体制进行了第二次重大改革,进入以放松管制为主要特征的金融改革时代。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通过标志着美国分业经营体制的正式结束,也标志着分业经营体制在发达国家的终止。导致美国最终放弃分业经营体制,走上混业经营的道路,是多重内外原因作用的结果。在促进混业经营体制发展的内因上,第一,混业经营是金融本质的内在要求。第二,专业化金融机构比全能型金融机构面临更大的替代风险。第三,一国金融市场内在不可分割以及消费者需求的不断变化,使分业经营实际上陷入困境。第四,在当今的金融业已步入金融工程时代的背景下,过分强调分工,就会阻碍效率的提高。在促进混业经营体制发展的外因上,第一,混业经营体制是世界范围内经济竞争加剧的结果。第二,金融全球化的迅猛发展是混业经营的主要诱因。第三,金融证券市场的发展是推动混业经营的重要原因。第四,信息革命成为混业经营的推动力量。同时,金融创新的影响、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导致银行垄断地位下降、经济理论思潮的变化等因素也共同促成了这种趋势的形成。在这种国际环境下,从1993年开始逐步形成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中国银行分业经营体制也在悄然发生着一些变化。而随着中国加入WTO,我国分业体制下的金融机构必将受到国外金融机构的强有力挑战,中国金融业要摆脱困境,应从现在开始筹划,做到未雨绸缪,首先<WP=46>必须加快金融改革的步伐,逐步将传统计划经济下的金融机构转变成产权明确,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金融企业。我们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金融经营体制未来发展的理想形式。即,对我国目前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进行兼并,收购,拆分等资产重组,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即建立一种“集团混业,经营分业”的银行体制,在有效降低金融风险的同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才能适应国际金融发展的潮流,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