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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展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已经成为我国一个十分重要的社会问题。我国为减少交通事故并使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保障,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一经颁布便在国内引起了很大争论。本文对其中争议最大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过失相抵的适用以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进行探讨,提出了一些观点和立法构想。本文除引言、结论及后记外,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是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概述。第一节阐述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概念与特点。本节分为三个部分:首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作出定义,指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指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机动车驾驶员及其他人员,因使用机动车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次,介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四个特点:第一,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一种侵权责任;第二,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危险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第三,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机动车保有人责任;第四,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领域。最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进行比较,指出两者在性质、作用及内容三方面的区别。第二节阐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概念和特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所有应当投保的机动车的所有人都必须参加的、以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机动车事故受害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自愿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法律依据、目的、保障范围、保险基金管理人、归责原则、承保范围上均有显著不同。与自愿保险相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除了强制性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设立的目的主要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保险公司以无盈无亏或微利为经营原则;保险公司不得拒绝特定人群的投保;保险公司不得将该法定责任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捆绑销售;保险金额与保费由专门机构做出指导性规定并随着经济发展适时调整。第三节分别介绍了具有典型性的德国、法国、英国、美国、日本、新西兰六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和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期对我国的立法有所借鉴。第四节介绍了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并对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补偿制度现状进行分析,指出当前存在的四大问题:一是实行无限额的无过错责任,使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承担巨额赔偿的风险;二是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责任保险归责原则不一致引发冲突;三是对于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必须按“新标准”赔偿受害人,保险公司却拒不按照“新标准”赔付,对机动车一方明显不公平;四是保险公司能否成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