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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制度是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自2006年1月4日我国正式出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随后三个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备忘录和两个问答等一系列相关规定的发布,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规范化进程已经走过10个年头。2015年12月23日,我国正式发布新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制度环境趋于成熟。但是所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可以达到公司预期的激励效果?这其中股权激励契约设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有效期的设定是关键的契约因素之一。出于各自“私利”的考虑,当实际控制人与企业管理层分离时,公司内部会产生较大的委托代理成本,在设计股权激励计划时,往往产生偏离,从而影响到股权激励的效果。本文从控制权结构的角度出发,研究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结构对股权激励计划契约设计的影响。本文通过对理论的分析和回顾,结合实证检验方法,研究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对股权激励有效期设定的影响作用,以及在产权性质、行业特征和管理层权利水平不同的公司中这一影响程度的差异。理论分析通过对一些传统理论的回顾,对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在以上几种情况下可能出现的偏好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假设。本文通过收集2006至2015年间我国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959个上市公司样本数据,进行实证检验,利用实际控制人控制权作为了解释变量进行建模并回归分析,逐一进行的检验,以验证本文的理论假设。通过观测分析本文的一系列回归分析结果,最终结论如下:(1)实际控制人控制权与股权激励有效期的设定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2)国有性质企业中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对股权激励有效期设定的影响更明显,会倾向设定更长的股权激励有效期;(3)非高新技术企业中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对股权激励有效期设定的影响具有更强的正向影响;(4)当管理层权利薄弱时,实际控制人控制权与股权激励有效期设定之间的正相关关系会增强。结合实证检验结果,本文提出对我国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有效期设定上的两点建议。一是,实际控制人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在延长股权激励有效期的同时应注意其他要素间的平衡;二是,通过延长行权期,延长国有性质企业的股权激励有效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