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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罪填补了我国刑法对考试作弊行为规制的空白。组织行为是将分散的人和物进行整合,目的是为考试作弊者提供便利。我国法律对作弊行为的认定分散在各个不同的规定之中,但归纳起来,作弊行为具体表现为三种类型,即携带型作弊、抄袭型作弊、替考型作弊。考试作弊期间包含考前、考中、考后,这三个时间节点均应做广义理解,考试命题阶段属于考前的范畴,考后也当然的包含阅卷阶段、考试结果使用阶段,在上述期间实施的组织作弊行为,均应受到刑法规制。本罪的“法律”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国家考试”是在全国或者全省范围内有较高知名度、有重大影响力的考试。本罪的实行行为由组织和作弊两部分组成,组织行为必须与被组织的人的考试作弊行为相关联。本罪既遂的标准是组织行为实施完毕且被组织的人着手实施考试作弊行为。本罪的帮助行为系量刑的正犯化,实行行为与帮助行为构成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