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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大型零售行业存在一个不成文的“商业惯例”,即供应商如果要使自己的产品进入大型零售商的店铺进行销售,就要向大型零售商的经营者交纳额外的通道费,包括新店开业赞助费、店庆赞助费、新品上架费、返点等各种费用。 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大型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一定的费用有其合理性,能够提高效率、使产品增值并弥补大型零售商的成本。但是,如果缺乏有效的制度制约,通道费的收取就会泛滥,从而损害消费者福利,破坏市场竞争,降低经济效率。因此,该行为是对占有相对市场优势地位的滥用,它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有相同的危害性,应当受到法律尤其是反垄断法的规制。 由于我国目前对大型零售商滥收通道费的行为并没有完备的立法和执法体系,某些欧美发达国家的大型零售商以该种经营模式进入亚洲诸如韩国、日本等国家受阻后,却在我国蓬勃发展。所以,无论是从国内现状还是国际形势来看,都应建立和完善对该行为的规制体系。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此己有相关的立法以及执法体系,例如美国、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这为我国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立法理论和可供借鉴的实践经验。 结合我国实际以及国外经验,探讨对大型零售商滥收通道费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通过完善《反垄断法》,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行为专门加以扩充规制,并制定针对大型零售商滥收通道费行为的执法体系,设置独立、权威、统一的的执法机构,引入推广“听证会”制度,制定大型零售商选址,完善调查取证程序等相关配套制度。 对大型零售商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进行反垄断法规制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我国零售行业的健康发展、市场经济的稳定有序运行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