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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投资往来中的一个长盛不衰的论题就是东道国征收。各国学者在早期的研究中就直接征收以及直接征收中的补偿标准进行了广泛且深入的研究。近年来,由于东道国顾虑到鼓励外国投资者进入本国市场的主旨,已经放弃了过去“粗放型”的直接征收形式,转而采取较为隐蔽的间接征收,即外国投资者在表面上或名义上拥有和保留投资标的的所有权,而东道国对其采取的措施的实施效果等同于征收效果。目前,中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结构调整阶段,在国际投资贸易往来中,即有可能成为资本输出国,也有可能成为资本输入国。2012年,中国平安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向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以下简称“ICSID”)递交了仲裁申请,被申请人为比利时政府。这是大陆第一宗投资者向ICSID申请起诉国外政府的案件。可以看出,在ICSID机制下,我国面临着作为东道国的应诉风险,同时也要灵活应对国外政府潜在的征收行为,尤其是间接征收行为。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对间接征收的源起与发展、间接征收的认定等相关理论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论述,并且援引了ICSID仲裁庭的经典案例以及间接征收的国际立法认定,以此提炼出了ICSID机制下,仲裁庭在认定间接征收使所采纳的部分规则和因素,就认定间接征收的可行方法做出了一定的总结,文章结尾处就我国现状如何处理间接征收问题的相关法律建议。本文除导言及结语外,共划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间接征收的理论概述,包括了间接征收的起源和发展、间接征收的法理争论以及间接征收的学说之争。从理论角度出发,间接征收是东道国征收行为从直接征收演进产生,是征收行为的一种发展;间接征收认定的困难重重,由于其本身内在矛盾所导致的必然性;单一效果标准、目的标准和效果与目的兼顾标准这三大标准是学说界针对间接征收认定问题讨论最多的焦点之一。第二部分论述了有关间接征收认定在立法上和ICSID中关于认定的争议、规定或取向。在立法认定上,则通过列举不同的国际性法律文件中关于间接征收的界定,进行了比较分析,重点分析了我国与比利时政府之间所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在实务角度上,本文紧扣ICSID机制,对仲裁庭历年来的经典案例进行分类、比较和分析,总结出了认定间接征收的辅助考虑因素,以及仲裁庭引入比例原则的取向。最后小结了在ICSID机制下,仲裁庭就间接征收认定上的一般性的普遍规则和判断的未来趋向。第三部分是结合平安公司诉比例时政府一案的案件事实,提出案件在实体部分的焦点问题,并依据上文所得出的一些普遍规则和辅助考虑因素。从该案出发,分析、讨论该案在间接征收认定上是否能够成立。最后,充分考虑到我国目前在国际投资活动中的立场与地位,与中国签署的国际投资条约和有关间接征收的国内立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我国在此种情况下的应对之策。本文主要是从两个角度入手,一是与他国所签订的投资双边协定,应当明确间接征收的含义,以及在序言中涉及东道国与投资者利益平衡的修改等;二是从争端解决机制角度出发,就ICSID机制下,我国应当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将一些重大安全措施排除在间接征收范畴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