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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分为四个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是对论文研究的必要性的一种论述。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权威数据显示,撤销判决是行政诉讼判决的核心判决类型,在行政诉讼对原告有利的四种判决类型中,撤销判决的适用频率是最高的,就担负着原告对于胜诉的最大期望,对于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有着非同一般的重大意义,然而学界对于撤销判决的关注不足,尤其是对于撤销判决本身存在的问题缺乏深入的研究,制约了撤销判决应有价值的发挥。故而突破当下的研究现状,以撤销判决这种固有的缺陷和问题为考察视角,对其进行较为全面而系统的探讨而研究,进而提出完善建议,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第一章探讨撤销判决存在的第一个问题——与确认无效判决适用混乱。造成这种乱象的直接原因在于两种判决的适用情形存在重叠和相互交叉,而本质原因在于因无效行政行为理论的混乱导致的相关立法不科学。针对该问题,必须建立明确的无效行政行为的确认标准,这种标准既包括一般确认标准又包括具体确认标准,以此明确确认无效判决的适用对象,达至将撤销判决与确认无效判决明晰地区分开来的目的。 第二章探讨撤销判决存在的第二个问题——对行政第三人利益保护不足,表现为《若干解释》第五十八条缺失对于行政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以及《若干解释》第五十九条对行政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没有实质作用,而这与我国传统的重国家、轻个人观念的根深蒂固、看问题过于简单化以及撤销判决自身效力的特殊性有着密切的因果关系。针对该问题,必须采用存续保护和财产保护的方式加强保障行政第三人的信赖利益。 第三章探讨撤销判决存在的第三个问题——针对程序违法行政行为的撤销判决制度设计不科学,表现为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一律判决撤销和对于违反正当程序的行政行为的处理规定失位。造成该问题的原因在于我国行政程序违法责任机制的不完善,表现为对法定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加区分和对正当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缺失。针对该问题,必须做到:(一)区别处理不同性质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即轻微瑕疵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允许补正;可撤销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适用撤销判决;无效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适用确认无效判决;(二)因违反正当程序而导致可撤销的行政行为,亦应当适用撤销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