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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后,“生态文明”被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我国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和决心更加彰显,由此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产生,其与区域督查制度、环保综合制度有所不同,其权威力之大和执行力之彻底,解决了生态环境方面一些顽疾,克服了地方党政机关不作为懒政怠政的现象,环境质量得以提升。我国首轮中央环保督察历时3年完成了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面督察,但在督察过程中暴露了一些问题,如中央环保督察制度法律依据薄弱,法律适用模糊等。针对这些问题,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对症下药,具体施策,颁布了第一部党内法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效规范了“两级三类”生态环保督察体制,强化了督察程序和权限的法制化,提升了内部管理机制的科学化。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制度的法制化创新是贯彻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更好地、更有效的推动了我国法治化的发展。但《规定》属于党内法规,其限制规范的内容、范围必定有限,生态环保问题须党政同责、全民齐动,所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制度法治化脚步不能停止,还应继续推进其法治化,从而更好地为生态环境保护保驾护航。本文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法治化为研究主题,首先对中央环保督察制度法治化相关概念进行界定;然后总结了当前中央环保督察制度现状和法治化原因;阐述首轮中央环保督察遇到的法律难题以及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法治化创新;最后在分析环保督察制度各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基础上,应重点在三个场域内继续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法治化工作:党内法规体系的建立健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统筹协调、党内法规与配套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建立健全更加科学、完备的中央环保督察制度法治化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