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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模式下的标准化生产和大量消费催生了交易行为的标准化,作为标准化交易关系载体的格式条款,在降低交易成本和简化交易程序的同时,亦造成了大量的交易结果失衡。对于格式条款的这种弊端,传统合同法理论更多着眼于保障个别化交易中的合同自由,其所提供的合意缺失之规制正当性事由,对于标准化交易模式下的格式条款交易失衡并不具有太强的说服力。作为市场经济中交易行为的法律映射,市场秩序构成了格式条款交易的现实背景和外部约束,而格式条款交易失衡正是市场失灵的一种表现。古典经济学理论认为在信息通畅的前提下,不管是在竞争性市场还是垄断市场中,需求规律指引下的市场机制在完全信息条件下会成为交易公平的外部保障机制,作为交易载体的格式条款同样受到市场机制的约束。然而现实中完全信息却是无法实现的,消费者选择模型表明,消费者会基于信息成本和认知局限的原因而有意或无意的忽略信息,当消费者忽略的对象均指向特定条款时,竞争机制将会诱使经营者在该条款上实现条款的垄断均衡,格式条款的市场失灵由此产生。但此种市场失灵并非不可逆转,少数精明人机制和口碑效应的存在表明,只要尽可能的降低消费者的信息获取和信息处理成本,竞争机制对于格式条款的外部约束就能够在最大限度上得以保留;然而认知局限的存在导致,即便信息成本得以降低,消费者在获取信息的情形下仍然忽略某些类型的条款,即涉及远期不确定事项风险分配的条款,对于这一理论抽象,德国法基于判例所汇总的格式条款内容控制之立法提供了实证层面的验证,但内容控制手段的妥适性仍有商榷的空间。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制,市场机制优于政府管制的基本价值判断决定了在规制谱系中,以信息义务为代表的不破坏意思自治的过程规制,总是优位于排除意思自治的内容控制手段。因而,尽可能保留意思自治的作用空间,成为格式条款规制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对于认知局限所引发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传统的内容控制手段过于僵化,因而往往遭受对意思自治过度破坏的指摘,于此可采用非对称家长主义理念下的偏见矫正机制,放松对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并保留自治的作用空间。当然,无论是用于克服认知局限的信息机制,还是用以缓和强制性规范的默认规则机制,非对称家长主义的干预总是隐含着对于消费者自治的不信任,并因而总是对选择自由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是这种干预路径之所以更为可取的原因不仅在于,与传统的内容控制手段相比,偏见矫正机制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保留意思自治,更重要的则是,在进行积极的偏见矫正与放任经营者对于偏见的利用之间,并不存在太多的中间地带,非对称家长主义式的干预因而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被迫选择。在规范功能方面,融入了偏见矫正作用的信息机制,将对经营者的信息揭示内容进行更为严格的规制,以提升信息的显著性程度;而默认规则在对格式条款内容进行规制的同时,亦具有传递信息的效果,此种规制模式可以被融入现有的格式条款规制体系,以调和过程规制的过于放纵,与内容控制的过于严苛。从市场失灵的角度来审视我国现有的格式条款规制体系可以发现,说明义务的规则设计过于粗糙,并不能有效降低信息成本和克服认知局限。应当要求行政机关设定更为精细化的信息义务规则,强化信息提供的标准化、简洁化,并对信息内容的陈述方式进行更为具体的规制以提升显著性。现有的内容控制体系存在范围不明确且规制方式过于僵化之缺陷,应当将内容控制的范围限定于涉及远期不确定事项的条款,同时更多运用默认规则的方式,缓和禁止条款列表和强制订入条款等内容控制手段对意思自治的过度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