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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数量暴增,采取多种融资途径在资本市场大量融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急剧膨胀,债务风险不容忽视。一方面是地方政府财政无法满足其提供公共服务产生的合理融资需求,另一方面,监管的不健全使得地方政府采取多途径举债融资积蓄了大量风险。而在当前法律环境下,地方政府不得列赤字。为解决这些矛盾,我国财政部2009年开始代发地方债。为控制债务风险,同时将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规范化,我国财务财政部代理发行的方式开启了地方公债制度。随着代发经验的积累,逐渐由财政部代理发行过渡到地方政府自发自还的模式,从而构建了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制度。要建立地方政府债券制度,首先需要明确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权的性质和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权应理解为一种权利,而不是单纯的公权力。公共产品理论、地方政府职能理论和一定程度上的地方政府自治权理论等可以很好的解释地方政府举债的合理性。当前财政部代理发行模式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障碍。赋予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权,由本级人大和中央进行双重监控,建立我国特有的地方政府债券制度是趋势所在。其次,很多国家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地方政府公债制度,既有经验,也有教训。在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的前提下,寻找可用的他山之石。美国虽为联邦制国家,但其市政债券信息披露制度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存续阶段具有很高的借鉴意义;单一制国家的日本也建立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其发债的审批制度和法律控制方式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设立阶段值得借鉴;而南非的财政转移支付和下级政府财政危机化解制度在债权债务阶段的终止阶段值得参考。最后,债券引起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地方政府债券也是如此。从债权债务关系的本质入手,从债务关系的设立阶段、存续阶段和终止阶段,分析完善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券制度的应有之意。按照目前的改革趋势,建立我国的地方政府公债制度已是当前趋势。放权让地方政府在资本市场进行债务融资并不是不科学的,反而是其他国家都在实践的做法,关键在于如何对地方政府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将风险控制在合理水平。如果能建立一套合理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制度,不仅能大大提升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质量与速度,为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同时让广大纳税人共享改革成果。从资本市场的场面来说,地方政府债券不仅能丰富我国债券市场的品种,改善“重股轻债”的结构,完善中国特色的多层次资本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