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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信托是发源于英国的两种制度,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这两种制度被传播到了世界各地,对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公司,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主要参与者。但是公司与信托并不是两条互不相关的平行线,在历史上著名的南海泡沫事件后,公司与信托曾经以取代与被取代的关系发生过交集,而在今天随着对二者研究的深入,它们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紧密。这种关系由二者所具有的相似性所决定,这种相似性既表现在外在的结构安排上,也表现在内在的权利义务分配上。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财产独立和受托义务两个方面的比较来证明公司与信托之间可能存在的互相借鉴和互相影响,并试着为我国目前经济改革中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所遇到的困难提供一个可以尝试的解决途径。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公司制度和信托制度发展历程的简要介绍,主要集中于介绍二者如何在发展的过程中获得今天所具有的某些特征,如公司和信托中的财产独立理论、有限责任理论。第二章是对公司财产和信托财产所具有的独立性的比较。无论是公司财产还是信托财产,它们的独立性在各自的理论体系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但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这个问题进行讨论时所采取的角度却各不相同。公司制度中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在两大法系中都通过有限责任和法人资格得到了强化,而信托则不然,在英美法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通过对于受托人责任和受益人权力来体现的,而大陆法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直接由法律所规定的,这主要是因为两大法系法律理论和法律传统的不同,但保证财产独立的最终的目的却是相同的。财产的独立对于公司和信托至关重要,而且财产结构安排上的相似性是二者进行其他方面比较的物质基础。第三章是对公司和信托制度中的受托义务进行比较。受托义务是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的过程中需要承担的义务,但是受托义务这一术语的应用范围已经超出信托领域,被广泛应用于代理、合伙、公司等领域。英美法系受托义务分为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大陆法系国家分类与此一致,只是称呼略有不同。在商业信托极为发达的美国,关于公司董事所承担的受托义务与信托受托人承担的受托义务之间的联系的研究表明二者之间具有明显的移植或借鉴痕迹,甚至有些州直接规定公司法与信托法关于受托义务的某些规定可以通用,譬如弗吉尼亚州,而有些规则也是可以同时适用于公司法与信托法的,如经营判断规则。虽然我国公司法和信托法在这方面表现尚不明显,但是已经有学者开始从信托的角度解决一些公司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和信托作为两种极为重要的制度,出现某种程度的连结和相互之间的借鉴是不可避免的。第四章是对公司和信托制度中财产独立和受托义务进行比较简单的总结以及对将信托制度应用于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的可行性、可能性及其优势的一些分析,目的不在于否定目前国有资产管理所采取的途径,而在于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另一种可以尝试的途径,以解决目前的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中遇到的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