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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什么样的证据制度是我国民事证据立法必须回答的问题,证据制度的选择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及民事诉讼相关的现实国情。我国有学者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视为我国采纳自由心证制度的标志,但由于缺乏相关理论和配套的法律规定,仍需预设法定证据规则来限制自由心证。因此,笔者试图对自由心证制度和法定证据制度进行更进一步的研究,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证据制度,即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相结合模式,为我国证据制度的选择提供正确的方向,为完善我国证据立法提供前瞻性的准备。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四章。第一章对大陆法系国家证据判断制度演变的历史进行解析,指出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存在意义,同时针对自由心证必然取代法定证据的错误观点,通过对自由心证与法定证据进行对比分析,认为自由心证和法定证据区分不能绝对化,实行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并不意味着法律不再设定任何法定证据规则。第二章通过考察法国、德国、日本及英国的证据制度,指出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的结合代表了当今世界各国证据制度的发展趋势。第三章着重探讨了自由心证在我国的现状,通过对彭宇案的评析指出我国现阶段虽采用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但由于缺乏配套的法律规定,导致实践中难免有主观擅断之嫌。同时提出我国在构建证据制度时应从法定证据和自由心证两个方面着手,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定证据和自由心证相结合的证据制度。第四章剖析了法定证据和自由心证结合模式在我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提出在我国构建此模式的若干构想。本文认为尽管我国目前的证据制度属于自由证明的范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很多弊端。在我国司法人员专业水平与职业素养不高,在诉讼中又缺乏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的现状下。为了抑制法官在审判实践当中的擅断,仍需预设一定的法定证据规则。我国应选择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相结合,并以法定证据为主,自由心证为辅的证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