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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专利侵权在先使用抗辩,该规则并未赋予在先使用人独立的专利先用权,而仅仅使得在先使用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能依据该条规则进行抗辩。在先使用抗辩规则有效的弥补了专利在先申请制的不足,在专利法鼓励专利技术公开的效率价值追求下兼顾公平的维护了专利技术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专利权人和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在先使用抗辩规则的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行为要件、技术来源要件以及限制性要件。行为要件即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行为要件中应当明确:在先使用行为应当延续至专利申请日;在先使用行为仅包括秘密的在先实施行为;“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应扩大解释为包括技术特征等同的情形;“必要准备”应包括技术准备与生产准备同时具备。我国专利法中并未明确禁止在先使用人的技术来源来自专利权人,所以应当允许在先使用人的专利技术通过专利权人获知或者专利权人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而获知。允许在先使用人使用专利技术的范围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否则将过度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首先在先使用人仅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对原有范围应该进行合理的界定而非仅仅从生产的数量上进行限制;其次在先使用人转让专利技术仅能在该技术或设计与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情形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