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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制度是任何司法制度中的重要成分,法官如何行使权力、法官的职业操守与专业素养、对法官的保障、监督与责任追究,关系到司法正义的产出以及公民对司法权威的信任。台湾“法官法”的制定处在一个特殊的时刻,伴随台湾地区民主政治品质的提升以及司法改革的深入,既继承了如专业的法官考选制度、审检分隶、司法财政预算独立,法院内部人事独立等成果,又在法官制度层面接过了接力棒,建立以司法独立为核心的、存在立法缺失的法官制度。种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使得这一部早就应当出台的“法官法”的制定工作迟迟不能完成,甚至一度停止下来,二十年的立法过程经历了先于立法实现的司法独立,此时社会又为司法制度、法官制度所提出的新课题。在这样的情况下,台湾地区这部关于法官制度的立法规定了包括为了弥补考选法官能力不足的法官遴选制度、淘汰不适任法官的法官退场机制、体系完备的法官身份与待遇保障制度、法官考核与惩戒紧密衔接的个案评鉴机制与职务法庭制度等。 本文针对台湾地区“法官法”的立法过程与法律文本、理论依据进行分析,对“法官法”中的特色制度的理论设计、实际效果优劣进行比对,发现并学习蕴含在该法中的科学的法官制度设计、司法理念。进一步分析发现当这些理论设计落实到台湾社会的实际法官制度及相应立法中时存在一些矛盾,“法官法”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与处理都显示出一定的缺憾。本文旨在通过结合制度层面与理论层面的分析,发掘出存在于司法独立与司法责任之间的张力这一矛盾根源,给予台湾地区“法官法”的立法合理科学的评价,并对于如何应对这一紧张关系尝试提出理论上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