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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70年代末,环境法是我国发展最快的法律部门之一,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但这一体系仍旧存在众多问题。法国、瑞典等国通过实施环境法法典化来解决这类问题。国情的不同决定了目前我国环境法只能通过完善非法典化的法律体系来解决这一问题。本文从非法典化的思潮谈起,在比较非法典化与反法典化、解法典化的基础上,对非法典化的内涵予以界定;用实证、历史与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中国环境法非法典化的必然性进行分析,结合我国法学界关于环境法立法模式研究,提出中国环境法非法典化模式的体系构建。这是贯穿全文的一条基本线索。首先,本文对德国、日本、英国和美国的非法典化思潮的基本状况作简要说明和探讨。通过对法典化内涵的界定、分析其优势与不足以及对反法典化、解法典化与非法典化的比较分析,引出并明确了非法典化思潮基本内涵。目前,对这几个概念特别是反法典化和解法典化的应用较为混乱,内涵的界定和明确利于此问题的解决。其次,本文通过对社会理论和法律发展的考察,确立了非法典化的理论基础源于反理性主义、解构主义和历史法学派的理论。通过对反理性主义产生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反理性主义的积极意义的考察,肯定了反理性主义反对僵化结构、反对体系化以及否定理性主义先验性思想的非法典化的理论渊源。另外,通过对解构理论和历史法学派的主要观点的考察,否定了法典化立法模式的结构体系,确立了非法典化的哲学基础和理论基础。再次,文章从五个方面对环境法非法典化的必然性作了分析:第一,我国环境法体系不完善,存在立法层次低、环境要素单独立法以及环境立法技术不发达等问题;第二,我国环境监管制度存在弊端,采取统管和分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执法人员素质层次不齐,法律适用困难;第三,我国环境法基本理论研究薄弱,主要存在环境法立法目的落后、环境权利体系缺失以及环境法调整对象研究争议等问题;第四,我国环境法发展迅速但立法仍存在空白,特别是缺少人口立法,对环境立法的重视程度仍显不足;最后,分析了法国环境法典产生的条件、背景以及不足之处。通过这五个方面的分析,本文认为,我国环境法不具备法典化的条件,非法典化的发展模式具有必然性。最后,文章提出中国环境法非法典化的模式构想。本文分析了非法典化立法模式存在的两种方式:框架式模式以及基本法-单行法模式,对两种模式的特点和适用环境作了必要的分析,得出中国环境法适合基本法-单行法的发展模式。对我国学术界关于环境法体系的构建作了基本的考察,从狭义环境法、广义环境法和融合立法的角度进行了比较研究,结合可持续发展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环境法一体化、综合化的发展趋势,对中国环境法的非法典化模式构建提出设计。在推进中国法律法典化的呼声甚嚣尘上的背景下,本文最根本的目的在于强调环境法的发展更应该保持清醒,使它与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谐社会建设紧密结合,坚持非法典化的立法模式,以适应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不是刻意地追求法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