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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监督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具有人民主权性质的权利,是国家权力监督的力量源泉。它的确立和行使对构建一国的监督体系,巩固和维护国家政权,预防和打击犯罪,发展和完善民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作为我国整个监督制度的基础理应得到足够的重视,但由于相应机制的缺失还远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我国公民行使监督权的环境并不乐观。在现实中出现的“跨省拘捕”现象足以反映出我国公民在行使监督权时遇到了极大的困扰。2010年11月,甘肃省图书馆的工作人员王鹏因举报同班同学马晶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考试中作弊而被宁夏吴忠市警方以涉嫌“诽谤罪”为由跨省刑拘。文章正是从这一案例为切入点,对本案所涉及的一些法律层面的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进而得出王鹏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其行为属于《宪法》所规定的监督权的范围,即他的行为应该得到法律的保障。而吴忠市警方的行为无疑是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公权力对公民监督权的挑衅。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公民监督权无法有效地行使,其主要由于是被监督者的态度不端正、对破坏监督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大和相关立法的缺失等因素共同作用下造成的。因此,要想消除这一不合理的现象,根本出路在于使其制度化、法律化,改变当权者的观念,加大对破坏监督行为的处罚力度,从而保障和推进公民监督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