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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三次修正的《商标法》规定了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该款为在先使用人对抗商标侵权指控,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效地平衡了在先使用人和商标注册人之间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援引在先使用进行抗辩的案例不太多,但争议较大。本文以“启航”商标侵权案为视角,引出对在先使用抗辩权的分析讨论,进而对其在司法适用中的热点问题进行回应。本文第一部分是提出问题,该部分对典型案件“启航”案进行简单回顾,将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归纳。通过案例检索软件检索出50个典型案例,将司法实践中凸显出的热点问题进行概括梳理;第二部分对在先使用抗辩权的理论基础进行研究,从制度概念、制度性质等角度阐明其在商标法中的价值;第三部分着重讨论在先使用抗辩权的适用要件。这部分引用大量司法案例作为支撑。首先明确抗辩的前提必须有商标性使用行为,其次对理论界“两个先于”时间要件作出界定,再对“有一定影响”判定标准进行比较分析,最后对“持续性”、“主观善意性”要件进行讨论;第四部分讨论在先使用抗辩权的限制要件。该部分通过对案例进行类型化梳理,以及与国外法律比较,对限制要件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探讨;第五部分提出在先使用抗辩权的适用建议。通过对构成要件的案例化分析,得出原则性和具体性优化方式,即以诚实信用、利益平衡和公平正义作为适用该制度的原则性要件,以指导性案例或司法解释形式细化该制度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