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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是创新药和仿制药在竞争与博弈环境下难以回避的情形,我们不能期待专利权人为了公共利益而甘愿放弃自己可以获得的垄断利益。协议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专利制度本身的缺陷,它虽发端于美国医药行业,但是却并不是只会出现于这个国家这个行业,其他国家其他行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也会出现这样的协议。我国目前正在构建药品专利链接制度,随着世界范围内专利悬崖期的到来,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也会在我国频繁出现。专利法与反垄断法要双管齐下,共同规制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反垄断法以维护交易公平、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将反垄断法引入到反向支付协议的规制中,能更好地保证药品竞争市场的公平,保持药品价格的稳定,防止专利药企业对药品价格的垄断,这不仅维护了药品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也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本文在分析境外规制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的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如何应对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提出建议。执法层面上应确立专利诉讼和解协议备案制度,司法层面上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需要首先对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涉及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如果专利是无效的,则运用本身违法原则来判断其是否违法,如果专利是有效的或部分无效的,则运用合理原则来判断其是否违反反垄断法,并进一步提出法院在运用合理原则时应考虑的相关因素和审理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