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恶意注册认定标准研究

来源 :华东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pipiyouxi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逐年上升的庞大商标申请量数据的背后,反映出不仅是我国商标的繁荣发展,其中无法忽视的严重问题是商标恶意注册的泛滥。“恶意”认定作为恶意注册界定的逻辑起点,必须明确“恶意”的认定标准,才能准确认定商标注册中的恶意注册行为。本文综合运用规范分析、实证研究及比较分析等方法对“恶意”认定标准进行探讨,合理界定“恶意”的定义以及认定标准,结合我国商标恶意注册之“恶意”认定标准在立法和司法上的不足,基于多视角综合分析最终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本文的正文由三章构成:第一章是对我国商标恶意注册认定问题的现状进行概述。本章主要对国内恶意注册的总体背景情况进行介绍,通过分析现有学术观点对恶意注册概念的界定以及“恶意”的认定,梳理现行立法与“恶意”认定相关的条款,并总结司法实践中“恶意”认定标准的问题,分别从学术、立法和司法的角度充分阐述在“恶意”认定上存在的不足。第二章是从理论基础的分析以及实证研究的角度对“恶意”认定进行深入分析。本章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理论基础的分析首先对恶意注册进行类型化思考,再从诚信原则和民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三个视角对“恶意”认定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挖掘,以诚信原则中主客观的对立为逻辑起点,将“恶意”进行主客观二分结构剖析;其次借助民法上“恶意”的定义在具体制度中的不同认定,以此为思路剖析得出商标法领域中“恶意”的定义;再从不正当恶意注册的危害分析其规制必要性,以及分析其不正当竞争性。此外,此部分内容还从域外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对“恶意”认定比较法视角提出相关经验借鉴。第二部分重点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基于笔者选取出的112份有效案例,通过介绍案件整体情况和量化案件数据,对案例中商标恶意注册规制的法律依据、恶意注册类型、考量因素等进行了重点梳理,从裁判逻辑和质性分析两个方面深入提炼出“恶意”的认定标准,深入分析法院裁判观点以及“恶意”评判规则,总结出司法认定“恶意”形成的较为统一的一般思路。第三章为完善“恶意”认定标准的相关思考。结合前两章提出的问题及理论与实践层面的分析成果,提出完善建议。首先通过厘清现行法律法规“恶意”认定相关规定,提出具体设置禁止恶意注册的专门条款,统一行政和司法阶段法律适用的标准及裁判口径;基于反不正当竞争目的的视角,提出通过一般条款实现商标注册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连接,充实司法实务中法院对“恶意”主观动机的判断;最后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恶意”判定混乱问题,建议坚持主客观要素综合判定原则,并对商标囤积行为中数量不可量化问题提出具体建议,帮助统一和完善我国商标恶意注册中“恶意”认定标准。
其他文献
专利开放许可,也称专利当然许可,具有开放性、半自愿性以及经济性的主要特征。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中,许可声明是该制度得以后续运行的前置程序,然而,当前我国专利法对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法律性质以及许可使用费的确定机制规则存在不明晰之处,争议较大:其一,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法律性质为要约邀请或是要约存在分歧;其二,对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中许可使用费的确定机制认识不一;其三,对许可使用费确定机制与许可声明性质之间的
学位
专利法要求受保护的客体必须符合授权条件,不符合授权条件的技术或设计不应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若被告实施的是不符合授权条件的技术或设计,却允许不当授权的瑕疵专利的权利人行使请求权,将违背专利法基本原理。我国采用专利侵权与有效性判断二元分立的构造,仅由行政部门通过无效宣告程序纠正不当授权,法院无权判断专利权有效性。在这种单一的行政确权制下,无效宣告程序嵌套在侵权诉讼中导致循环诉讼等弊端,长期为学界所诟
学位
目前国际上有众多标准制定组织,负责制定技术标准以保障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促进产品的兼容性,推进技术竞争。近些年市场逐渐呈现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的发展态势,造成一些技术标准难以避开专利存在,在此背景下出现了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s Essential Patents,简称SEP)。标准制定组织将专利纳入其制定标准,使之成为标准化与专利权结合的产物。而一些专利权人却利用这一优势进行专利垄断,破
学位
世界各国关于职务发明权属制度的立法模式主要可以分为“重雇员主义”和“重雇主主义”两种,我国职务发明制度采取的是“重雇主主义”的立法模式。在该立法模式下,单位享有职务发明成果的所有权,发明人依法享有从单位处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为满足时代对于创新的要求以及顺应现今技术研发的密集化、规模化、产业化趋势,职务发明在我国科技创新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因此我国也更加需要建立完善的职务发明制度来为创新驱动
学位
在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纠纷的处理中,法院对于禁令无限制的适用将导致专利劫持现象的发生,而过度的限制则又可能导致反向劫持,这就需要司法机关能够对禁令的适用有合理的考量方法和判断标准。规范禁令救济的适用是FRAND承诺的要求,也与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我国相关立法对标准必要专利禁令适用条件的现有规范存在仅适用范围过窄、规定内容过于概括、适用条件细化规则因效力位阶低而不能作为直接的裁判依据等问题。尽管近
学位
侵犯商业秘密诉讼中被告“不正当手段”的认定具有侵权隐蔽性,权利人举证困难等现实特点,为此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正式在第32条中将“接触加实质相同”作为不正当手段的法律推定规则予以适用。然而,对于其推定效果,学术界均存在不同的理解。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存在举证责任倒置说和举证责任转移说两种主张;在证明标准的厘清上,也存在遵循一般民事诉讼法的高度盖然性标准以及遵循优势证据证明标准两种主张
学位
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已全面建立。具体而言:从基本法的高度来看,《民法典》第1185条宣告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全面建立;《刑法》分则对于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规定了罚金刑。知识产权专门法则规定了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要件和计算要件。实践中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适用法定赔偿比例较高,存在对权利人损害填平效果不稳定的现象,同时惩罚性赔偿适用率极低,未能较好实现制度设计初衷。对于因同一法律事实引发的知识产权
学位
我国新《专利法》第71条的规定实施标志着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该条款在司法实务中存在适用不足的问题。通过对我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条款的司法适用情况进行实证分析,结合相关司法案例,发现我国专利惩罚性赔偿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如下:其一,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要件的认定规则需再细化;其二,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计算规则有待完善;其三,相关法规对惩罚性赔偿倍数的规定不明,缺乏统一的确定标准。在对
学位
在职务发明领域,如何平衡职员发明人与单位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始终是一个重要命题。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之中,存在着“雇主优先主义”的倾向,一定程度忽略了职员发明人的利益,抑制了职员发明人的发明积极性,也在职员发明人与单位之间产生了较为突出的利益冲突。而职务发明报告制度就是一种能够减少单位与职员之间的纠纷,并平衡双方利益,促进发明创造的制度体系。在2014年公布的《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中,我国首
学位
民事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范基础为《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针对该条规定,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二分结构,以便更为准确的判断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但强制性规定的具体适用却成了一道难题,“效力性”与“管理性”如何作出准确的判断引发了理论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