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中授权条件抗辩制度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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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要求受保护的客体必须符合授权条件,不符合授权条件的技术或设计不应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若被告实施的是不符合授权条件的技术或设计,却允许不当授权的瑕疵专利的权利人行使请求权,将违背专利法基本原理。我国采用专利侵权与有效性判断二元分立的构造,仅由行政部门通过无效宣告程序纠正不当授权,法院无权判断专利权有效性。在这种单一的行政确权制下,无效宣告程序嵌套在侵权诉讼中导致循环诉讼等弊端,长期为学界所诟病。而在司法路径中直接救济被告的范围十分有限,致使现有技术(设计)抗辩不仅扩展至抵触申请的类推适用,还引入了有限的创造性审查。在涉案客体明显不应受专利法保护的情形下,理应限制瑕疵专利权的行使,为被告提供更为高效的司法救济路径。随着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统一上诉机制的出现,将其他容易把握的授权条件纳入抗辩中的契机已经来临。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有必要进一步构建授权条件抗辩制度,其含义是: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若被告能够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设计明显不符合授权条件,法院可以授权条件抗辩为依据径直认定侵权指控不成立。例如,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或设计明显不具有创造性、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或者存在权利冲突,则说明其不应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法律上赋予抗辩权的方式直接救济被告具有正当性。在我国司法确权制长期无法成形的背景下,授权条件抗辩是解决瑕疵专利侵权纠纷的合理选择。区别于国外司法确权制下的专利无效抗辩,授权条件抗辩的评价对象只有被诉侵权物,并不涉及涉案专利有效性的判断。因此,授权条件抗辩能够在不动摇单一行政确权制的前提下,实现与宣告专利权无效同样的非侵权效果,与现有技术(设计)抗辩同根同源,与专利无效抗辩有异曲同工之妙。论文分四章,内容总结如下:第一章从构建授权条件抗辩制度的起因出发,对实施不当授权技术或设计的被告所能寻求的救济路径进行系统分析,考察域外以司法确权制为根本的实践趋势,指出我国单一行政确权制下,存在行政路径弊端严重、司法路径范围有限之困境。在此基础上,确立了以抗辩手段实质解决瑕疵专利侵权纠纷的研究思路。第二章明晰授权条件抗辩的内涵与原理,点明适用授权条件抗辩的范围限制。授权条件抗辩是当事人可依专利法基本原理而享有的对抗专利权人请求权的抗辩权,其适用限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其结论仅具有个案效力。“授权条件”仅指发明创造本身应当满足的条件,排除专利申请的形式条件和程序条件。与此同时,只有在“被诉侵权物明显不符合授权条件”的情形下,才能适用授权条件抗辩。在实施效果上,授权条件抗辩能够限制瑕疵专利权的行使,防止专利权的不正当扩张。第三章论证构建授权条件抗辩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确需处理涉案客体明显不受保护的情形,而授权条件抗辩是司法确权制缺失下的合理选择。“明显不符合授权条件”的适用范围,既是一个保障法院能够正确审理的范围,同时又是一个能够尽量避免法院与行政部门产生冲突结论的范围。依托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的专业化,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专利民事与行政上诉案件的统一受理,构建授权条件抗辩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第四章探讨授权条件抗辩的适用类型。“授权条件”须满足两项标准:一是判断对象仅为被诉侵权物;二是符合“明显性”的要求,即该要件的审查难度不超过法院的审查能力。对于权利冲突、妨害公共秩序等要件,因其不涉及技术问题故而易于把握,在司法路径中审查符合其本质和规律。由于法院具备一定审查能力与配套条件,依靠技术调查官等配套制度,审查客体定义等较为复杂的授权条件亦存在可行性。至于审查难度最高的创造性要件,只有其中“明显不具有创造性”的简单情形才能纳入抗辩,如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为现有技术的简单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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