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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世界经济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但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人类的生存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为了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国采取了诸多措施来保护我们的环境,其中在上世纪60年代末首先在美国确立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成为环境保护的一种重要制度,并在全世界推广开来。我国在上世纪70年代末引进了该项制度,并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但是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美国有较大的差距,还存在尚待完善之处。我国应该根据中国的国情,借鉴美国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的理念和技术,完善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由于其起步早,并且一直受到美国政府和人民的重视,是目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因此,借鉴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先进部分,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保护我国环境的重要途径。本文比较研究了中美两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立法目的,评价内容,公众参与,司法审查等方面的不同,总结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需要完善的地方,并提出了完善建议。本文主体分五部分。第一部分对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第二部分对中美两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阐述;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分别从立法形式、立法目的、评价对象、评价内容、公众参与以及司法审查这六个方面对中美两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总结出两国的差异以及原因;第四部分是在通过中美两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存在的具体的问题,其中主要表现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评价范围比较窄,内容单一,公众参与的可行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阐述;第五部分在通过比较研究中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后,从立法拓宽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引进替代方案机制、完善公众参与程序、设置评价监督管理机关、以及在执法上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司法监督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