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我国彩礼规范变迁及其完善研究——以鲁西北地区为例

来源 :天津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382171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彩礼规范早已内化为乡土社会中流动的血液,但随着社会的变迁,诸多因素的介入,彩礼规范逐渐发生了裂变。随着裂变的进一步发生,一方面,彩礼规范的存在呈现出碎片化,在保留核心原则、规则的基础上,不断融入新的因素,但无论如何变,彩礼规范都将存在并长期存在于中国民间社会;另一方面,婚姻市场中由彩礼产生矛盾纠纷逐渐增多,基于彩礼产生的矛盾已然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一环。彩礼纠纷的从初现到爆发式增长,折射出从建国初到当代,不同时期的民众对于彩礼规范认识的差异化,反映出尚未挣脱礼治秩序的彩礼规范与当下法治进程中法律规范的不兼容及冲突。
  为应对当下愈演愈烈的彩礼纠纷问题,可能需要从厘清彩礼一词的词源、基本概念入手,明确国家法与彩礼规范的关系,认识和了解建国伊始至新时代背景下彩礼规范的要素,并探究其运作机制,明晰生存的土壤;探寻此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存在的缺陷,如返还范围、比例等问题;挖掘法律规范与彩礼规范中有益之处,进而搭建起两者平等对话的桥梁,通过多角度切入、多手段介入,更好的发挥出传统习俗的力量,并接入法治轨道,形成有效的纠纷化解路径。
  本文综合运用实证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文献研究法等方法进行研究论证。首先,通过对彩礼定义相关论述的分析解读,从理论层面明晰彩礼一词的词源,厘清彩礼的相关概念,从而打破彩礼一词于理论层面的混乱、含糊不清的研究现状,为后续对彩礼规范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其次,将彩礼嵌入规范分析的视野中,运用法律规范分析方法剖析彩礼规范在不同时期的结构要素,将口语化的彩礼规范抽离出来形成文字表述。再次,借助经济学、心理学、人类学等多学科的分析角度,探求出彩礼规范的社会、市场运作机制,发掘出彩礼规范生存的土壤。最后,借助其他社会主体的力量,运用当代正确的价值因素完善当下的彩礼规范,并试图通过立法途径将彩礼规范与法治规范合理融合;构建起彩礼规范的司法适用路径,即通过界定彩礼规范属于法律渊源的习惯、具备适用的合理性、存在适用的必要性前提,最终形成国家法与彩礼规范协同治理的彩礼纠纷化解机制。
  
其他文献
如何恰当地运用侵权法调整生态破坏行为,一直以来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生态破坏行为的界定、归责原则、因果关系的判断以及损害结果的范围,即使是在将生态破坏侵权责任作为特殊侵权责任写入《民法典》后,学术界针对该问题的争论也未曾停止。关于生态破坏的内涵和外延,学术界对该问题大致有两种认识:多数观点采取“物质资源索取说”,少数观点采取“环境公益侵害说”。从《民法典》对生态破坏侵
学位
人民调解作为重要纠纷解决方式,其发挥作用的方式本质上需要借助人民调解协议,但是根据现行立法可知,人民调解协议本身的效力并不具有强制性,在现行理论和司法实务中,仅仅赋予人民调解协议民事合同的属性,因此,其本身在效力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进而不仅不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也不利于维护人民调解制度的权威性和稳定性。而司法确认程序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一,是衔接调解与诉讼的重要桥梁,其能够通过司法审查赋予人民
学位
承租人优先承租权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体现了我国民事立法紧扣时代脉搏、回应社会诉求之取向。从法教义学角度对承租人优先承租权进行系统研究,有助于我们正确把握该项权利的制度内容,从而更好的指导其在社会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全文具体从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主体、行使要件和法律效力三个方面展开:首先,在承租人优先承租权主体部分,从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立法意旨入手,阐明了在住房体制改革背
学位
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重心在于土地资源之优化配置,推动“三权分置”改革能够有效促进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土地经营权出资有限公司作为土地流转之主要方式,能够破解农民身份之束缚,扩大土地流转范围,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之有效手段。当前,全国各地区已对土地经营权出资有限公司开展实践探索,《农村土地承包法》与《民法典·物权编》亦对土地经营权出资赋予法律地位,深入分析土地经营权出资有限公司之新
《民法典》第1192条第2款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时,提供劳务一方在第三人侵权责任与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之间享有选择权,在解释论上需要加以研究。适用的前提条件是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该劳务关系系狭义视角,从内涵上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双方主体限于自然人,排除了第1191条的用人单位形式的机构用工;个人形成的劳务关系中以劳务为标的,排除了以结果为目的的承揽关系;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限于
学位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全民守法”,并着重指出,“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守法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但由于各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某些情况下,公民自觉守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并不强,这不利于我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如何才能更好的促进人
学位
本文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备对社会发展适应快,调整社会关系效率高、操作性强等诸多优点,深受行政机关钟爱。但实践中大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于存在制定程序较为随意混乱的情况,不免会出现违法的情形,进而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我国的行政法治进程蒙上一层阴霾。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订,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人民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机关面对日益复杂的治理环境,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行业秩序,在威慑和惩戒违法行为方面效果表现突出的从业限制制度得到行政机关的青睐,在实践中已被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领域中,加之今年即将生效的《行政处罚法》把从业限制制度纳入到了《行政处罚法》中。因此,有必要以行政法的视角分析从业限制制度的相关问题。对于分析从业限制制度而言,需要紧紧围绕从业限制制度的核心——从业限制展开。从业
共同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参与人数多,涉及范围广,极具危害性,历代立法都十分重视对共同犯罪的规定。共同犯罪在中国古代的起源早,夏朝时期即有文献记载,历经秦汉、魏晋的发展,至唐朝时期已十分完备。共同犯罪中涉及的问题较多,“造意犯”的概念界定、首从犯的区分标准、教令犯的内涵及处罚,这些都是研究唐律共同犯罪不可回避的问题。“以史为鉴,可以知兴衰”,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唐律》中的共同犯罪制度,以律文的规
学位
近年来,我国冲动离婚人数不断上涨,婚姻的不稳定性大大增加,高离婚率引发了许多不安定因素,各种社会问题都亟待解决,于是各国纷纷主动响应社会需求。基于离婚救济、利益衡平、未成年人保护等人文主义的价值取向,婚姻家庭法制改革,设置适当的离婚程序,成为了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即在维护离婚自由的同时,提升离婚门槛与增加离婚成本。为顺应国际化发展趋势,我国积极借鉴域外经验,将离婚冷静期引入我国,但是由于民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