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中外比较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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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冲动离婚人数不断上涨,婚姻的不稳定性大大增加,高离婚率引发了许多不安定因素,各种社会问题都亟待解决,于是各国纷纷主动响应社会需求。基于离婚救济、利益衡平、未成年人保护等人文主义的价值取向,婚姻家庭法制改革,设置适当的离婚程序,成为了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即在维护离婚自由的同时,提升离婚门槛与增加离婚成本。为顺应国际化发展趋势,我国积极借鉴域外经验,将离婚冷静期引入我国,但是由于民众对于其了解甚少,导致新制度的出台备受质疑。且民法典只粗略地规定了登记离婚制度下适用30日的冷静期,对其适用对象并没有额外明确,一刀切式的简单规定将所有人都纳入其适用范围内,并非都能取得预期效果。若不加以区分限制,机械操作轻则造成离婚冷静期制度架空,重则可能会激化双方矛盾,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详细补充关于冷静期的规定,以促进该制度的完善。
  本文针对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主要从四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概述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首先,对我国离婚冷静期的概念进行界定,说明本文主要讨论的是针对危机婚姻的协议离婚下的登记离婚冷静期;其次,阐述我国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意义;接着,描述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立法溯源,在总结近几年我国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回应民法典编纂审议期间的争议;最后,具体描述我国现行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具体内容。第二部分着重介绍域外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计,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法国、俄罗斯、韩国对离婚限制性规定的实践。第三部分系统比较我国与域外各国离婚冷静期制度,从期间设定、适用范围、配套机制等三方面进行对比。第四部分通过借鉴域外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立法经验,基于国内司法实践,提出对登记离婚冷静期的完善建议,从增加离婚冷静期的期间弹性、增设离婚冷静期免除适用的例外规定、健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配套机制等三方面来展开思考,以期离婚冷静期制度更加全面,增加其现实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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