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3年,李宏晨游戏装备被盗事件使得“网络虚拟财产”引起了司法界的重视。此后十几年间,侵犯网络虚拟财产案件屡见不鲜,但是由于我国法律体系中部门法诸多,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且每个部门法对法益保护的内容、方式与力度均有所不同,就会产生一个问题——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应当由哪个部门法进行规制?本文认为,对于危害程度不大的此类型案件由民法等部门法规制即可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对于情节恶劣的案件,如不动用刑法则势必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况且刑法针对的本就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故此时刑法的介入并不会违背其谦抑性。但情节严重的该类型案件即使由刑法进行保护,也会造成司法混乱,究其原因主要是:其一,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刑事立法方面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没有权威依据;其二,由于虚拟财产自身区别于传统犯罪对象的特殊性质,使得学界对侵犯其行为属于何种类型的犯罪观点不一。本文旨在从虚拟财产定性、刑法规制面临问题出发,厘清该类犯罪的本质,并针对性的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