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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近代民法重要制度之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其价值主要体现在:通过对权利所有人的权利保有利益与善意受让人的权利取得利益之间的权衡,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权利所有人权利保有利益的同时,更加注重对善意受让人权利取得利益的保护。纵观各国立法,善意取得制度自产生之日起,一般只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等物权领域,至于能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目前只有德国和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进行了规定。相比较而言,德国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制度(“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比较体系化,而中国法上的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则规定得较为简略,很多核心的问题至今尚未明确。并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制度能否有效地解决股权纠纷,促进司法实践的发展,尚需实证研究的支持。股权作为有别于物权之外的一种权利,随着商事实践的发展,单纯强调意思表示的传统民法规则已经不能适应商事社会的实践需要,很多商事实践中产生的理念,如交易安全、交易效率等越来越受到重视。基于此,如何平衡上述利益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善意取得制度能够为此问题的解决提供可能之方案,此为善意取得制度能够适用于股权的制度前提。股权对外公示的可能性使得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股权成为可能,此为善意取得制度能够适用于股权的逻辑前提。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经济学基础在于降低交易成本的需要,其法学基础在于保护股权受让人对股权权利外观的合理信赖以及真实权利人的可归责性。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建基于股权变动的正常模式,如何构建股权的权利外观以及如何界定股权权属变动的正常时点是该制度构建中面临的两大难点。股权让与人的无权处分、股权受让人的善意以及股权转让的合理对价作为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在德国,采用意思主义的股权变动模式,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作为股权的权利外观;在中国,股权变动模式目前理论界尚存争议,也不存在完善的股权权利外观。在实践中,中国的法官倾向于认可意思主义的股权变动模式;不过,虽然在很多案件中将工商登记的记载作为股权的权利外观,但是因工商登记的记载与真实的股权归属难谓存在高度盖然性,故而,实践中的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存在逻辑上的瑕疵。中国现行的股权善意取得制度需要从体系化和逻辑化两个层面去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