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和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范围,将具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规定为犯罪,并且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至此,危险驾驶罪共表现为四种类型,即:追逐竞驶型、醉酒驾驶型、超员超速型、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型。危险驾驶罪入刑六年以来,随着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不断发生,在司法适用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疑难问题,致使法律人无所适从。对于这些问题应从理论和实践方面进行研究。四个类型的危险驾驶罪各有适用方面的疑难问题。在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方面,法律条文并未就犯罪人数作出规定,根据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该类型犯罪并非必要的共同犯罪。对于单人追逐的行为,只要能够引发一般民众的恐慌,即使没有实际造成人员或者财产损害,仍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在追逐竞驶型犯罪方面,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多人或一年内多次、在人员或者车辆密集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等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在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方面,“自首”主要有三种情况:醉酒驾驶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在民警设卡检查时能逃而未逃并主动如实供述的。根据法律规定和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醉驾不能一律入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认定为犯罪。在超员超速型危险驾驶罪方面,“校车”应为实际上履行接送学生职能的车辆,不包括空校车。“旅客运输业务”应当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业务、包车客运业务、旅游客运业务,不包括城市公交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应按车型大小分别确定超员标准。“严重超过规定时速”应按照不同的路段和天气情况,分别确定超速标准。在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型危险驾驶罪方面,“违规”应当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危及公共安全”应当符合行为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在其他方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危险驾驶罪是指行为人教唆、强迫机动车驾驶人在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业务过程中严重超员超速,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危及公共安全。危险驾驶罪应适当适用缓刑,但对于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造成事故致人轻微伤以上、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等情节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区分的主要特征是是否发生重伤以上人员伤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分的关键在于醉酒驾驶行为是否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危险性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