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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关系的脱离是为了解决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停止犯罪或者阻止其他共犯人继续犯罪,由于未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不能成立中止的责任认定问题。日本刑法学者大塚仁教授以此提出了共犯关系脱离的概念,国外许多学者对该问题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研究。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共犯关系脱离的现象,但是目前我国对于该问题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处理也缺乏统一的标准。本文出于丰富共同犯罪理论以及弥补故意犯罪中止形态不足的考虑,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对该问题进行研究。本文正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共犯关系脱离的概念,该部分以脱离者的人身危险性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犯罪过程中的变化为视角,探讨了共犯关系脱离的独立价值,然后分析共犯关系脱离与共犯中止的关系,即二者的区别与联系,在此基础上比较分析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提出本文关于共犯关系的脱离概念的界定。第二部分是共犯关系脱离的成立条件,该部分首先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为依据,探讨共犯关系脱离成立的一般条件,即时间条件、主观方面的条件和客观方面的条件。成立脱离的时间条件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主观方面的条件是具有并非出于自愿而放弃犯意的脱离意思,脱离的意思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默示的,但是要使其他共犯人了解到或察觉到;客观方面的条件是具有消极的脱离行为或者积极的脱离行为。然后根据各种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结合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人类型的规定,分别探讨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成立脱离的特殊条件。其中,主犯的内容包括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和一般共同犯罪中主要实行犯两类共犯人成立脱离的条件。从犯被分为次要作用的实行犯和辅助作用的帮助犯两类,进而加以分析。对于胁从犯和教唆犯的脱离条件,也进行了一定的探讨。第三部分是共犯关系脱离的处理,该部分首先评析了国外关于脱离者处罚问题的立法例,然后结合我国刑法关于预备犯、未遂犯和中止犯的处罚规定,提出共犯关系脱离者的处理建议,即对脱离者应该因犯罪阶段、具体情况的不同而采取有区别的处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