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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危机可能是21世纪人类将要所面临的最大危机。水资源危机导致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人民面临着严重的水匮乏和水污染的困扰。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多达数十亿人口的生命、生存和健康问题,也影响到人作为人应当追求幸福的权利和享有尊严生活的权利。因此,从水对于人的生命和生存的根本性意义上讲,有关水的一切问题即有关人的一切问题,将人权与人的享有水的权利相连结,围绕着人的尊严和适足生活所构建的人权法律体系为我们解决水的问题提供了一个最佳的切入点。从人权理论体系的一般发展规律来看,人权最初所反映的只是某些社会集团的价值诉求,通过建构近代民族主权国家又把它们变成是国家必须承诺的权利清单。对于那些紧缺的资源或者需要由国家集中予以调配的资源,人权理论就主张将其列入国家应当保障的责任清单的范围,责任清单的对象就是权利主体的权利。所以,从人权的对象物的角度来说,第一代人权不涉及到自然物的国家权力分配,国家只是将社会生活中已有的社会现象用法律制度固定下来保障人民享有,这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个人在市民社会生存所需要的基本权利,如人的自由、人身安全、契约自由、所有权,创造财富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在社会生活中已有的生活现象,这些权利的对象物本身都是客在的;自第二代人权开始,立宪国家产生的问题主要是以物质供给与物质帮助为国家责任对象物,人民应当享有获得帮助权、休息权、贫困人群获得救济权以及民族生活当中的民族式样保存权等;人权理论体系发展的第三个阶段,一旦涉及为维护人的尊严和适足生活权必备内容和要素,人民也会主张把它们也列为国家必须保障适足生活和人的尊严的责任和义务。人权理论体系的发展演变路径就可以简约为不断地在适足生活权中逐渐添加人权的各种构成要素以保障人的尊严,这就成了现代立宪国家最根本的责任和义务。总之,人权最初发展首先是把生存最主要的基本条件用制度文本(宪法)固定下来,变成政治决断和社会契约中的国家责任对象;其次,人权理论体系发展扩张了国家责任成了公共空间,在公共空间里面,国家保障人民享有获得帮助的教育、医疗、养老、保险等基本权利;再次,人权理论进一步发展,人们享有适足生活的必备要素需要获得国家的供给,成为国家责任和政府义务,国家要让人民有尊严的生活。因此,当人类面临严重的水资源危机时,一方面是在公共空间里面,国家就有责任供给人民对于水的基本需求;另一方面,水也构成了适足生活水准的基本要素,水就变成国家的责任和义务保障的对象,就构成了一项基本的人权。现在国际人权法已经开始明确承认水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一些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也明确规定了水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但传统的以民法上财产权为依托的水权观念还占据着主流地位。将水权定位于物权或准物权,尽管可以部分解决水资源作为公共物品所产生的“公地悲剧”问题,却对广泛存在的因水匮乏和水污染而导致的对人权广泛的侵犯没有太大帮助。甚至可以说,围绕水权的产权的界定恰恰是从根本上忽略了人的基本用水需求才是水权的本质这一基本事实。因此,接纳国际人权法确认水权是一种基本人权的观念,积极履行确认水权所应当承担的国家义务,尊重和保障人民的基本用水的权利,是现代民主法治政府构建合法性的题中应有之义。从西方的法理学的观点来看,人权入宪的基本规律,都是对于保障人的基本社会生活的需要,对紧缺性的社会制度资源设置权利基本规范,使之成为国家的责任,成为人民实现自己权利的保障。从历史发展规律来看,这一过程历经了三种权利的价值资源向基本权利的规范演化,或被基本权利规范所认同的历史形式。(1)在自由资本主义上升时期,财产所有权的确定归属和契约自由制度,已经成为完成资本主义社会社会生产的紧俏制度资源,资本主义国家为了保障社会生产发展,经济繁荣需要,把自由、平等、权利、法治都规定为基本权利的内容,以满足社会和市场对于这些权利资源短缺的需求;(2)以1918年《魏玛宪法》为标志,为了纠正形式法治主义产生的财富分配结果上的巨大落差,使社会正义获得第二次强制分配,宪法从人性尊严或者物质保障出发,赋予了国家有保障人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主动性权利,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系列主动性权利的规范。(3)第三阶段,对人类生存物质条件当中因主权关系的不平等分配,保障资源稀缺的人群获得适足的物质分配,国家也采取基本权利的方式,对这一部分权利诉求,制定基本权利规范,规定有法律强制力的保障措施,如文化艺术保护、环境资源的保护特别是水权利的保护。从总的规律来说,当一种具有物益性的供给成为一种紧缺的社会资源时,主权国家就用宪法的基本权利方式保障人民相关权利的实现。本文第一章论述了选题的意义、选题的缘由以及写作的思路。水不仅是一种物质资源,更是公共物品和人类生存的基础。人类对水极端的依赖反衬出水对人的重要性、基础性、紧迫性、稀缺性和价值性。但国内外水权概念的理论和实践还是以私法财产权为主流观念。私法上的水权概念不仅没有解决水资源的危机,反而忽视了水对人生存的核心价值。水权应当是一种应当获得国际人权法承认和国家宪法法律保障的基本权利。人权法的发展促使国际人权机构将水权逐步从一种隐性权利明确为显性权利。中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又是很多重要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应当在国内法层面接纳作为基本权利的水权。本文第二章论述了水权成为人权的历史和哲学逻辑基础。人权具有道德权利、应然权利和抗争权利的多重属性。从人权的历史发展来看,人权又是一个开放的、包容的和发展的权利体系。第一代人权主要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奠定了近现代民族国家的合法性正当性的基础;第二代和第三代人权不同于第一代人权,在国家获得合法性基础之后,国家即负有保障国民适足生活(生存)的责任和义务,这也是现代国家的政治伦理。作为人权的水权就是国家应当提供的保障每个人应当享有的获得安全、适足和可获得性的基本用水权利。文章通过确认人权的程序性标准和实质性标准两个方面证成了水权的人权属性。本文第三章在前一章的基础上对作为基本权利的水权的概念、性质、内容和国家义务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证。依据经社文委员会《第15号一般性意见》的解释,本文对水权的概念进行了详细解分析。本文对于水权的内容则提出了以安全饮用水为核心包括基本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的多层次权利结构模型。对于水权的性质提出了双重属性的观点,即水权兼具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双重性质。水权所对应的义务区分为国家义务、第三人义务以及国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本文第四章则论述了宪法确认水权的一般机制和路径,同时分析了国家宪法法律确认作为基本权利的水权存在的理论上、法律上和实践上的多重障碍。在一国宪法和法律层面确认水权对于保障人的尊严和适足生活权具有根本性的价值。但宪法和法律对水权的确认也是一个各种力量博弈的过程,需要突破各种理论和现实上的障碍。最后一节则对域外国家中已经在宪法和法律中确认和保障水权的国家以及那些积极保障水权的国家的情况进行了介绍和分析,不仅直观地证明了水权不仅仅是贫穷和缺水国家的特殊权利,在发达的丰水国家也同样需要对水权进行法律保障,还为我们国家确认和保障水权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不同模式。本文第五章主要是对中国宪法和法律确认水权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中国政府批准了《经社文公约》,中国现行宪法也载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中国政府也通过法律和政策保护人民的基本用水的权利。但中国的水危机日益严重,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也都还存在着饮水安全问题,在广大农村还有多达2亿以上的人口无法获得安全、适量和可获得性的基本用水。这就促使中国宪法明确承认水权是一项基本权利,在国家法律和政策中进一步确立作为基本权利的水权的优先价值位阶。最后一节介绍了河长制这样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水治理制度,笔者认为河长制作为中国治河经验确有独到之处,但以权威为基础的制度建构恰恰与我国的依法治国的方略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