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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司法统一,维护司法公正需要发挥指导性案例在执法办案中的作用。指导性案例是司法专属概念,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指导各级司法机关执行法律、办理案件而统一发布的案例。建立和适用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通过选编发布在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指导各级检察机关统一执法的一项专门制度。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能够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促进司法公正、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所以案例指导制度性质的定位是否明确、制度设计是否合理、制度的适用是否统一全面、公众对这一制度的认知是否正确都会影响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通过确认检察机关案例制度的性质、完善案例的创制程序和相关配套制度,能够保证各级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中更好地参照案例办案,从而促进统一办案、同案同办的实现。同时能够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使司法实践能够适应社会发展带来的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现阶段我国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的施行仍然面临很多问题,需要建立各种途径加以完善。①案例指导制度的性质仍然存在争议,有的认为指导性案例就是准司法解释,有的认为指导性案例只是具有参照意义的文件,还有观点认为案例指导制度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在指导性案例的内容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案例中指导性价值尚存在欠缺,对经济型犯罪的案例几乎没有涉及;在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方面,案例的适用机制和监督机制不明确、案例的适用面临区域差异、检察机关与法院之间缺乏沟通协调;在公众认知方面,公众对案例指导制度的认知不明确、不统一也影响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推行。确认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的性质是展开一系列理论研究的基础,案例指导制度的性质是具有参照、指导意义的制度。在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创制程序过程中,要设计科学的案例发布主体和案例来源体制,规范案例的制定程序和体例格式。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主要是完善指导性案例适用的反馈机制、规范指导性案例适用的例外制度、规范指导性案例的适用程序、建立适用指导性案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和规范指导性案例的废止机制。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了三批指导性案例,检察院与法院同属司法机关,加强两个机关之间案例指导制度的沟通与协调才能保证案件的诉讼程序顺利开展。当事人对案例指导制度的认知度与参与性也会关系到这一制度的实施开展,应当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宣传,培养民众的案例诉讼思维,改变民众惯有的成文法思维。总之,我国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已经建立,然而这一制度的适用和完善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过程。要紧紧围绕指导性案例的适用这一核心内容,积极应对案例指导制度在适用中面临的问题,规范指导性案例的创制程序,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加强与法院之间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沟通与协调,加强适用指导性案例办理的案件的宣传。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国情和司法实践情况,使指导性案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的适用,进一步推进同案同办,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