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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取得自有股份制度系公司法上一项重要制度,事关公司立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就公司运作而言,此制具有一定制度价值,但同时具有侵害债权人、中小股东的可能性,以及给证券交易市场秩序带来挑战。另外,因禁止公司取得自有股份的事由中,如维持资本充实、保障股东间平等待遇以及确保公司支配的公平等均事关公司法制之基本原理,因此,如何在构建此制度时趋利避害,本文试图契合我国立法现状,仅从公司法角度,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考量各国立法例,并分析该制度的价值,以求进一步理解此制度,从而进一步规范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取得自有股份制度,完善我国公司法理论体系。本文除了引言及结论外,分为四部分。引言中主要说明四个问题: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与写作目的。主要是为了阐释本文写作目的,即为什么公司法刚颁布仍要写此文。第一部分:本部分主要是对公司取得自有股份制度进行简要介绍,分三部分进行。首先,对公司、自有股份以及公司取得自有股份的内涵进行分析及界定,限定后面的研究范围;其次,介绍各国实践中运用该制度的现状,指出目前仅美国公司于实务中大范围运用此制度;最后,分别阐述了国外关于公司取得自有股份制度的立法例,为后面进一步研究该制奠定立法例基础。第二部分:本部分从介绍历来学界不赞成公司可以取得自有股份的立论基础入手,通过对这些被学界奉为‘教义’的立论基础进行检讨,指出这些反对理由不具有说服性;其次,阐述公司取得自有股份制度内在的理论及制度价值,为立法提供支撑;最后,通过上述分析得出,鉴于该制固有的不经济性,仅可基于其制度价值在公司法理论体系内进行必要立法。第三部分:本部分主要是阐述与论证在公司法立法上应如何建构该制度之具体运行机制,包括五个方面即公司取得自有股份的合法事由、取得的资金来源、取得的决定程序、取得的数量限制以及取得的方式,同时进一步论证了公司适法、违法取得自有股份后的法律效果,以期利于该制的具体执行。第四部分:本部分主要是简要介绍我国该制度的立法沿革,然后针对现行立法存在的弊病进行探讨,最后再提出未来立法应如何完善。最后,就本文观点加以总结。就公司取得自有股份制度而言,立法不可完全解除管制,允许公司可以自由取得自有股份,而应仅基于该制度的固有价值进行必要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