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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刑事和解被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在我国,受传统的和合文化以及构建和谐社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多重影响,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一章正式编入第五篇特别程序之中,确定了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刑事法律制度,它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历程。从国内外刑事和解制度的演进来看,刑事和解法律制度主要经历了萌芽、产生、发展、确定的过程。一个制度的形成必然有其理论基础,刑事和解制度在法学、哲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多个学科中,就有其相应的理论基础。刑事和解作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促进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然而,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刑事和解法律制度经过近年来的实践检验,却暴露出了人民调解模式缺位、适用范围过于狭隘、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模糊、匮缺指引性赔偿标准、缺乏相应监督机制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司法改革、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部署,为我国的刑事和解法律制度的完善迎来了最佳时机。本文提出了构建分阶段的刑事和解模式,适当扩大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明确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完善刑事和解赔偿和辅助制度,构建刑事和解的法律监督机制等建议,试图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和解法律制度,以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推动司法改革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