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与合同民事纠纷案件往往交织在一起,在案件性质的确定、责任的认定与程序的适用上存在着诸多争议。研究合同诈骗罪当中包含的刑民交叉问题,有利于明确合同诈骗罪与非罪的标准,为涉合同诈骗刑民交叉案件法律责任的认定提供理论支持。本文试图结合刑法与民法的基本规定,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基本理论,联系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对合同诈骗罪刑民交叉问题进行研究。文章以涉合同诈骗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化分析为切入点,对此类案件的责任认定和程序处理问题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全文共分三章。第一章分析涉合同诈骗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对涉合同诈骗刑民交叉案件类型化的分析,有利于准确把握不同类别的刑民交叉案件的特点,为刑民交叉案件的责任认定和程序处理奠定基础。本文主张以刑民法律事实之间的不同关系为标准将涉合同诈骗刑民交叉案件划分为竞合型和牵连型两类。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又可区分为法律上的竞合型和判断上的竞合型两类;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又可区分为内部性牵连型和外部性牵连型两类。第二章分析涉合同诈骗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责任认定问题。刑民交叉案件法律责任的认定应当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民法的前置性分析。法律上的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行为人除了构成合同诈骗罪外,同时也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涉案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判断上的竞合性刑民交叉案件,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决定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应从行为人客观上有无合同诈骗的行为以及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入手分析。内部性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单位内部人员或者与单位具有表见代理关系的人员构成合同诈骗罪,与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并不矛盾。外部性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担保人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犯。第三章分析涉合同诈骗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性问题。涉合同诈骗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应当区分不同的类型,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以“先刑后民”为处理原则,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以“刑民并行”为处理原则,同时应当建构刑事追缴退赔与民事责任承担相互协调的处理机制。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对民事诉讼的既判力应当区分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分别认定,并非所有刑事判决的事实认定和责任认定都对民事判决发生既判力。生效民事判决对刑事诉讼不具有确定的拘束力,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当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发生冲突,且民事判决明显错误时,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错误的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