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长,路况日益复杂,交通日益拥挤,交通事故随之增加,因此越来越多的车主选择购买商业车险。车辆定损是机动车辆理赔程序中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车辆定损,是保险评估机构对事故车辆的现存价值和修理项目、方式及费用等做出评估和鉴定,并基于此保险人决定赔偿金额的行为。实务由于定损权归属不明导致当事人争议频发,因此解决此类问题实属必要。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是对两个典型案例的案情介绍,案例一是被保险人未与保险公司协商径行维修或评估的情况;案例二是保险公司定损后被保险人认为定损金额偏低而自行委托评估或维修、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第二章主要是案件的争议和焦点分析,争议焦点是保险当事人如何选择保险评估机构,产生这一纠纷的根本原因在于保险当事人对于各自在保险理赔定损中的权利义务还处于“剪不清理还乱”的混乱当中。另外,定损机构做出相互矛盾的评估报告时当事人各执一词,互不认可。究竟如何决定理赔依据,是解决问题的难点之处。第三是文章的核心和重点,将全面分析案件中存在的法律关系,一方面,文章从保险合同法的角度,全面剖析保险理赔程序中的双方权利义务,进而理清双方如何选择定损机构这个问题,这也是本文的一个特色,因为很少有理论研究详细探讨理赔过程中的保险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从保险评估机构的角度,对不同类型的定损机构做了分析,尝试着引入第三方保险公估机构定损的制度。第四章,首先本文将本着平衡保护保险合同双方权利的角度,给出关于案件的审理意见。其次本文将针对目前车辆理赔过程中定损纠纷居高不下的问题提出立法建议和制度完善,体现了本文对实务中问题的看法,从三个角度展开:(一)保险合同当事人方面,规范车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明确协商确定评估机构的原则,对于弥补相应的法律上的空白、解决保赔双方纠纷提供了一个可行的途径;(二)保险评估机构方面,有必要修改现保险法第五章,明确其保险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并将其作为保险理赔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这也是本文的制度创新之处;(三)保险消费者方面,提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对保险市场的全面、理性认识。而指定修理厂险附加险的推广可以满足投保人专业维修点维修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