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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意网公布的最新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达到134起,其中关于赠与人撤销权案件数量就达到123起,因赠与人撤销权问题引起的民事纠纷在赠与合同纠纷数量中的比例达到91%,因此,赠与人撤销权问题是整个赠与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我国合同法将赠与人撤销权分为两种类型,即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这一制度的设计是值得肯定的,它在肯定赠与合同为诺成性的基础上,对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行使条件和效力作出规定。任意撤销权的设置是由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和诺成性,为优遇赠与人,规定赠与人在一般性赠与合同中,财产转移前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即可免除赠与人履行义务。法定撤销权是立法从人性和道义的角度,对忘恩负义行为的惩罚,赠与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行使撤销权,使赠与关系自始归于无效。立法者对赠与人撤销权的设置,充分显示撤销权制度在赠与合同制度中的重要性,更为重要的是,围绕赠与人撤销权的条件和效力,我国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了许多为现行理论研究没有关注到的新问题。从理论上进一步明确赠与人撤销权的条件和效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任意撤销权设置为维护思虑欠周的赠与人的利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不足之处,容易造成赠与人滥用此项权利,缺乏对受赠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因此立法需要从时间上和范围上对其进行必要限制,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已履行约定义务,则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归于消灭;在效力上规定因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导致受赠人信赖利益受损,应当在受赠人实际受损的范围内依据侵权责任进行损害赔偿。法定撤销权的设置为维护赠与人利益,惩罚忘恩负义的受赠人发挥重要作用,但其行使要件规定存有缺失,要对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条件进行更为完善的规定,如增加赠与目的落空时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和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一方能将其赠与过错方的婚前财产行使法定撤销权,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有区别的规定其除斥期间;同时要对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法律效力进行更为合理的规定,赠与人可基于不当得利依据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和收到撤销通知期间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