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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保护制度起源于一国对海外本国侨民利益的保护。当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受国际不法行为侵害时,国籍国得采取措施,对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就其所受的损害提起国际求偿。外交保护制度被国际社会接受为一项国际习惯法,并在巴塞罗那电车公司案的判决中得到了宣示。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发展的今天,国家之间签订了一系列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来调整国家之间的投资行为,来解决因投资引起的争端。因此,外交保护作为一种争端解决方式地位上有所下降。但是外交保护制度作为争端解决的最后手段,其地位并没有受到明显的削弱。这是因为虽然国家(地区)之间签订的双边/多边投资保护协定总量上比较多,但是具体到每个国家就比较少。例如,中美之间就没有这种投资保护协定。一旦产生纠纷,外交保护就有用武之地了。另外,国际法委员会将外交保护制度列入适合国际法编纂的议题,并于2006年二读通过了《外交保护条款草案》。还有,最近国际法院对有关外交保护的迪亚洛案做出了第一阶段的判决(针对刚果民主共和国提出的初步反对意见),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本文第一章主要概述了外交保护制度。第一节回顾了一下外交保护的历史;第二节阐述了外交保护的作用和地位,性质和特征以及提供外交保护要满足的条件。本文第二章是公司外交保护的典型案例研究,主要介绍了国际法院1970年巴塞罗那电车公司案。第一节介绍了巴塞罗那电车公司案的基本案情;第二节介绍了国际法院的判决推理过程。第三章主要介绍了国际法委员会编纂《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的经过。第一节介绍了对巴塞罗那电车公司案的不同意见;第二节分别介绍了一读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和二读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第四章主要介绍了国际法院关于公司外交保护的最新判决——迪亚洛案。第一节介绍了双方之间的争议;第二节介绍了迪亚洛案(初步反对意见)的判决;第三节对迪亚洛案的判决进行了相关评论。第五章介绍了中国对海外投资的保护及立法建议。第一节简要概述了中国利用外资及海外投资的情况;第二节介绍了中国海外投资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