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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民事诉讼被认为是沟通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的桥梁,所以民事诉讼制度设计必须要考虑实体法与诉讼法的衔接。而忽视实体法规定单纯从诉讼法角度设计的诉讼制度则可能使实体法成为“具文”,诉讼程序自身解决纠纷的目的也无法实现。本文所研究的同时履行判决就是实体法与诉讼法衔接的成果,对其研究离不开对同时履行抗辩权这一实体权利的分析。具体而言,同时履行判决是当事人(被告)在给付诉讼中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结果。从性质上来讲,同时履行判决是法院认可被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后所做的对原告的给付请求附加限制条件的判决。从功能上讲,其能够一次性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成本,同时能够实现实体法上同时履行抗辩权“避免信用授予”和“增施履行激励”的功能。域外,德国通过立法明文规定了同时履行判决,而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则通过判例方式确立了同时履行判决。遗憾的是,我国实体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与诉讼判决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割裂的:从立法上来看,同时履行判决未被纳入立法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对被告有效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判决结果也极不统一,同时履行判决仅为这些判决中的极少数。本文立足于诉讼法的角度对同时履行判决进行分析,包括引言,本文共有五部分: 引言部分首先表明确立同时履行判决的必要性与其理论及实践意义;其次是关于同时履行判决的域内外研究现状、差距等;最后介绍本文的研究重点及研究方法。 第一部分是同时履行判决的基本概述。首先是关于同时履行判决的识别,明确其为附条件的给付判决;然后是分析同时履行判决的实体法基础和功能。 第二部分是我国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判决现状的分析。通过案例方式介绍包括同时履行判决在内的四种判决方式,并分析每种判决方式的利弊和同时履行判决在我国面临的种种质疑。 第三部分是域外同时履行判决的考察与借鉴。首先是对有着深厚理论基础的德国、日本及与我国台湾地区的同时履行判决的介绍;其次是在域外考察的基础上提出部分结论性观点;最后则是分析同时履行判决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第四部分是分析同时履行判决运行中需注意的重要问题。首先是关于同时履行判决的作出与法官的释明权的关系;其次是分析同时履行判决中何方当事人胜诉的问题;再次是同时履行判决的上诉问题,主要探讨当事人的上诉利益及上诉效力范围;最后是作为附条件执行根据的同时履行判决所面临的特殊的执行问题,包括其所附条件在执行程序中的效力、执行中条件成就的审查形式、申请执行的期限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