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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及时救助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但在机动车未投保和肇事司机逃逸的情况下,交通事故受害人仍得不到及时救助。为此,国家在设置交强险制度的同时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交通事故肇事车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或肇事者逃逸等情况下,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全部或者部分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而后由社会救助基金向赔偿义务人追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为交强险的补充,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及时救助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26条也对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和运行作了大致规定。但是对救助基金的专门立法却迟迟未出台。直至2009年9月10日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及运行才有了专门的法律依据。随即全国各地开始建立救助基金制度。但作为一项新生事物,救助基金在管理机构的设置、资金的筹集以及基金的运用上都存在着一些亟待改进的缺陷。因此,结合发达国家的经验,分析现有基金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完善基金的设置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运用比较分析法法和实证分析法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机构设置、资金筹集和运行进行了分析,借鉴发达国家的作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提出了建议,希望对救助基金的建设贡献微薄的力量。